关于印发加快中小工业企业培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8    浏览次数:1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四届三次、四次全会的战略部署,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统筹推进工业企业规模提升和经济结构更趋优化,不断提高工业经济增长质量效益,结合我市工业企业发展实际,现将《加快中小工业企业培育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抓好落实,努力助推中小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2014年4月2日

  加快中小工业企业培育工作指导意见

  为加快中小企业培育,扩大工业企业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是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具有经营机制灵活、技术创新能力强、吸纳就业能力强等特点,有较强的成长性,是未来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加快培育、积极助推高成长型的优秀中小企业,对于壮大工业经济总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助推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升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基本原则,以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或新投产企业为主要对象,通过加强引导、分类指导、政策扶持等综合措施,加快推进成长性、创新性较强的中小企业培育,从而不断提升中小企业规模,为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更大更好作用。

  (二)基本条件。

  ——独立法人。纳入培育体系的企业须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和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机构健全。纳入培育体系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必须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须有固定及相应规模的生产经营场所。

  ——增速较快。纳入培育体系的企业为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销售收入连续两年增长20%以上;或当年预计销售收入突破2000万元以上的新投产企业。

  ——信用良好。纳入培育体系的企业,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三)发展目标。

  力争纳入培育体系的中小企业全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各区县年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户数增长10%以上,全市年均新增规上工业企业500户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责任,建立协同推进的工作体系。

  按照中小企业培育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条件,市经济信息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统筹做好规模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培训、指导、扶持等工作,每季研究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加强领导,建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经信、统计、财政、税收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组,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年度中小企业培育目录库,研究制定年度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定期检查工作推进情况,确保中小企业培育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分类指导,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搭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全力开展中小企业培育辅导工作,针对中小企业的不同需求,分别提供财务管理、技术创新、税务知识、企业管理、质量管理、标准计量基础管理等方面的辅导和培训服务,引导中介机构开展法律法规、扶持政策等宣讲和咨询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提高运用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会同区县统计局等部门,加强与财税部门的衔接和沟通,积极做好重点对象的培育指导、动态监测等工作,及时解决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问题,确保达到规模以上企业的中小企业及时纳入统计范围。

  (三)优化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已出台的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对列为培育对象的中小企业,在产品创新、市场开拓、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加强与金融主管部门的对接,帮助中小企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诚信经营和社会责任意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信用评级情况,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融资服务。要加快建设中小科技型企业培育示范基地,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健康成长。要将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重点培育的中小企业倾斜,促进企业加快发展。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对本地区在年度新上规模企业的,按规模大小,在切块民营发展资金或本地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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