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1545号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天然水域禁渔工作的
通 知
云阳府办发〔2015〕19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护和恢复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促进全县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和市农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天然水域禁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渔范围及时间
禁渔范围:全县除水利工程水域外的全部天然水域。
禁渔时间:2015年2月1日零时起至4月30日24时止。
二、禁渔内容
禁渔期间,禁止在天然水域内的所有捕捞作业、游钓、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等活动。
县内各类水产品市场、超市、餐馆(饭店)、渔港码头严禁收购、销售、经营、利用天然水域的渔获物,涉及鱼餐馆(饭店)于2月1日前要拆除有野生鱼销售内容的招牌、菜单及其他宣传单。
三、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天然水域禁渔护渔是养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促进长江流域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各有关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天然水域禁渔护渔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强化对天然水域禁渔护渔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天然水域禁渔护渔管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安排,确保禁渔期制度顺利执行,务必在禁渔期达到“船入港、网入库、江中无渔船、市场无河鱼”的禁渔工作目标。
成立全县天然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交委、县工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农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委、县工商局、海事处、港航处等部门有关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委,负责鱼类春繁保护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有关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天然水域禁渔护渔管理工作,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管理目标和工作任务,确保机构人员、工作经费、日常管理等落实到位。
(二)明确要求,落实职责
禁渔期间,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春季禁渔日常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反禁渔规定的行为;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好禁渔期间治安管理,保障禁渔工作顺利开展,重点查处电鱼、毒鱼、炸鱼行为,对使用非法手段捕捞并触犯刑法的行为从快立案查处;县工商局负责查处市场上非法销售野生鱼、养殖冒充野生鱼销售的行为和非法销售野生鱼的餐馆(饭店)、销售非法渔具的门市;县水务局负责严肃查处在禁渔期挖沙采石的行为;县文化委负责加强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禁渔意识;县财政局负责保证禁渔工作经费的落实;各有关乡镇(街道)负责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水域、船只、餐馆、市场的监管力度,发现有违反禁渔规定的,立即制止并按权限进行查处。与渔民和经营鱼的餐馆法人代表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双目标管理责任制。既要对辖区内水域、市场、餐馆进行管理,又要确保本辖区所属的船舶在禁渔期无违法捕捞等安全管理行为发生。
(三)细化方案,确保落实
县农委要精心组织、周密策划,根据不同时段禁渔护渔工作的特点,制定全面、详实、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采取形式多样、机动灵活、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各项禁渔护渔措施落到实处。执法检查要做到“八个结合”,即渔政自查与公安、工商联合检查相结合;水上巡航与岸边检查相结合;例行检查与举报查处相结合;白天检查与夜间检查相结合;捕捞管理与市场检查相结合;上级检查与自我检查相结合;乡镇(街道)自查与乡镇(街道)互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对天然水域禁渔护渔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将天然水域禁渔护渔管理宣传活动贯穿于禁渔期始终。创新宣传方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内涵深刻的宣传活动,积极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渔民群众宣传天然水域禁渔护渔的重要意义,努力争取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到港、上船、进村、入户,采取召开渔民会、印发资料、书写标语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及餐饮业经营者宣传天然水域禁渔护渔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宣传教育,使天然水域禁渔护渔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天然水域禁渔护渔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严格执法,严查重处违法行为
县农委、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依法对县内的水面、码头、市场、车站、餐馆等场所实施检查,发现违禁捕捞和经营江河鱼类的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查处。
因资源监测和科研等需要在禁渔期从事江河捕捞的,须报县渔政部门并经市农业委员会批准取得特许捕捞证后,方可在指定的水域和时间内作业。
对违法违规渔船,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一律相应扣减或取消油价补助,已经发放的要坚决予以追缴。
实行渔业违法黑名单制度,切实加强对违法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因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被吊销捕捞许可证的,终生禁止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对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非法捕捞涉嫌犯罪的,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向县公安机关移送。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公安机关应提前介入。
在禁渔期内,严禁渔业船舶借机载客载货,违者一律按照《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
禁渔期结束后,要发扬连续作战精神,克服松懈、麻痹思想,采取高压态势,对使用禁用渔具,以及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维护和巩固禁渔成果。
(六)严格程序,文明执法,树立良好形象
执法检查要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检查监管,做到按规定着装、出示证件、形成法律文书、做好案卷的归档工作,杜绝检查走过场和不按程序执法的现象发生。对为违法人员说人情、通风报信,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要严肃处理。县禁渔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组成执法检查组,对重点区域进行检查、督办,对管理不力、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将给予通报。
(七)以人为本,情系渔民,努力帮助渔民解决生活困难
县民政局和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禁渔期间渔民享受低保或生活困难补贴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或生活困难补贴范畴,妥善解决禁渔期期间渔民的生活问题。
(八)强化监督,及时总结
各乡镇(街道)、县农委及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设立并公布执法管理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公众监督,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2日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