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公安厅、民政厅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转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新旧版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签发、使用和人口死亡信息报告的衔接工作。2014年1-4月签发的旧版《死亡医学证明》有效,从2014年5月1日起,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不得再签发旧版《死亡医学证明》,原有《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停用。不具备打印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纸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