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秦皇岛市、沧州市工信局:
为进一步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4〕6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做好供需监测基础性工作。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要落实气源保障备案(信息告知)制度(冀政办函〔2014〕33号明确要求),组织各类煤改气、油改气或新增非居民用气建设项目在落实气源、价格和签订合同后,到县级以上经济运行调节主管部门备案,在此基础上利用省级天然气在线监测平台,做好天然气供需监测分析工作,掌握本地区供需差、日峰谷差、季节峰谷差等基础数据,为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做好前期准备,同时加强即时分析、预研预判和及时预警,建立保供协调联动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
二、落实国家应急储备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储气设施建设,落实国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综合措施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3天需求量”的低限要求,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储气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提高项目核准效率,加快在建储气项目施工进度。
三、加强市县政策配套。省级已明确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天然气需求侧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支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建设储气设施,且不受年度发债规模指标限制。各市、县要加强政策配套,结合实际对应急储备体系建设给予一定的用地、财税、融资等政策倾斜,天然气销售企业增供气量要与当地应急储气设施规模挂钩。
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和秦皇岛市、沧州市工信局将以上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认真总结,于6月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及电子版至省经济运行调节局。
联系人:刘超石丹
电话:0311-88600534
Email:hbfgyx@hbdrc.gov.cn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