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过程中,已经发展到了高度依赖知识产权的阶段。可以说,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首当其冲应当强化和践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不足以动员民心、鼓舞士气。近日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在第二部分“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中,专门列出一章提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特别是其中“严格”一词,非常清楚地表明了我国政府坚决打击侵权、着力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信心。换言之,就是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出重拳、零容忍。
“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一条目的提出,有着深刻的背景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基本形成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符合国际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保护体系,并陆续加入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协议。30余年来,我国建立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通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依法查处侵权案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广大群众和企业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一大批侵权案件得到查处。
但是,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当下,我们面临的国际和国内压力仍然很大。从国际层面来说,近年来,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不断就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与我国政府磋商,来华投资的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也呼吁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从国内层面来说,普遍存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强,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较低,规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等问题,也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严重挫伤了守法经营、自主创新者的积极性,损害了地方的信誉和投资环境,最终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在当前高瞻远瞩,高屋建瓴地提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背景下,对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而提出的新要求,表明了我国政府坚决打击侵权、着力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信心。
可以说,强化和践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仅是履行国际承诺和义务,更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自身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
当然,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要做的工作很多,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分工合作。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了“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等具体工作。特别是其中涉及的“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和“打破对侵权行为的地方保护”等内容,不仅颇具新意,且直指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核心问题。
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如在救济知识产权、激励知识创新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应尽快探索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的道路,明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与范围,设计科学的惩罚性赔偿额度,完善证据制度以确定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协调好惩罚性赔偿与刑罚和行政责任的关系,同时适时发布司法解释为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提供具体指导;在开展国内外贸易的过程中,我国政府有必要在货物生产、加工、转运中加强知识产权监管,探索建立对跨境贸易及进出口中涉嫌专利侵权货物进行侵权判定咨询的工作机制,并建立健全适应国内自由贸易区特点的专利执法维权工作机制;司法机关应重点查办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假冒犯罪案件,大力查办与侵权假冒犯罪有关的职务犯罪,同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此外,我国还应在继续巩固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建立正版软件管理系统,完善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责任制度,及时通报问题和责任人名单,完善企业软件正版化信息统计制度,加强中央企业正版软件集中采购和软件资产管理。
应该说,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既要突出重点,强化监管与执法,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集中力量查处各自领域的突出问题,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又要着眼长远,加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政策和体制,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大幅度提高中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知识产权报 作者 李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