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省直管县(市)政府安委会,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深刻吸取2014年4月16日韩国“岁月号”滚装客船沉没事故教训,省政府安委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部署要求,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强化水上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彻底排查事故隐患,切实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水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通航水域及所有运输船舶、乡镇船舶(包括农自用船舶非法采砂船)和渔船,以及港口码头和渡口。
三、检查时间
2014年4月30日至5月31日。
四、检查内容
(一)水上交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安全以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海事部门要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要落实水上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责任、农委(渔政)部门要落实渔船行业管理责任、安监部门要落实综合监管责任并切实履行综合协调职能;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县乡政府要进一步落实乡镇农用、自用船舶日常监管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消除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空白。要加强对水上运输企业、船舶所有人、个体经营者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突出对重点船舶和重点水域的检查。重点检查客渡船、客船、高速客船、旅游船、乡镇农自用船舶和渔船。重点水域包括松花江、嫩江、黑龙江、乌苏里江和重要湖区、桥区、水上施工水域。
(三)突出对多发易发违章违法行为的检查。要严厉打击船舶超员、超载行为,严禁船舶非法载客、渡船野蛮渡运、非法夹带危险品、船舶配员不足、证照不齐等行为。尤其应加强对乡镇非营运性船舶和渡口证照的检查。
(四)突出对客运码头和渡口的检查。本次大检查要对所有客运码头、渡口的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全面检查,尤其要对未经审批而非法从事渡运的渡口进行停业整顿。
(五)突出水上水下施工活动的检查。海事、交通部门要督促水上水下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水上大型活动的检查指导,排查整改水上水下活动存在的重大隐患,确保船舶通航安全。
五、检查方式
本次大检查活动由全省统一部署,各地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海事、交通、安监、农业(渔政)、水利(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一行动,采取联合检查和“四不两直”暗访暗查等方式全面开展大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省政府安委办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六、有关要求
(一)抓紧部署,加强对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类水上交通运输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迅速将《通知》传达到辖区内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每一个水上交通运输企业。要迅速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督促辖区内水运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抓好事故预防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要组织成立由海事、交通、安监、农委、水务等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检查收到实效。
(二)加强宣传,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及航运企业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大力传播水上交通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广大船员责任意识、旅客的安全意识,有效遏制超速超载超员运输、非客运船舶违章搭客、恶劣天气冒险航行等不安全行为,使“人人讲安全、人人保安全”的思想深入人心。要经常性地开展水上交通安全进校园活动,有针对性地加大事故教训的警示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水上安全意识,保障广大学生水上出行安全。
(三)加强协作,认真做好水上交通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推进水上搜救机构组建,做好船舶航行安全预警预防工作,及时部署防大风、大雾等极端天气工作。要严格落实禁限航规定,当出现能见度不良、大风等恶劣天气和水情时,要实施禁限航措施,防止船舶冒险开航。各地航运企业要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响应,有效进行处置。各地水上应急救援队伍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做到听从指挥、及时到位、科学施救、有效施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