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国家 » 农业部 »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和监测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25    浏览次数: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的要求,按照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的部署,经研究,决定开展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监测和调查分析等三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和程序

  (一)开展第三批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

  ——申报程序。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3〕8号,以下简称《办法》),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符合条件的园区进行申报,向所在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各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按照创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标准,严格审核有关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向农业部推荐。申报数量不得超过分配名额。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1.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文件;2.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和专家评审意见;3.园区编制的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申报书,内容主要有基本情况、运行现状、申报理由、审核意见等(格式见附件1);4.示范基地所在县(市、区)基本情况表(附件2);5.示范基地基本情况表(附件3);6.示范基地内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4);7.园区成立的相关文件或当地政府开具的所申报示范基地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划定区域内集聚发展的证明材料、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等材料。

  (二)开展第一批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监测

  ——监测对象。按照《办法》关于“每四年对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进行动态监测”的要求,本次示范基地监测的对象是2011年农业部认定的第一批76家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名单见《农业部关于认定第一批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通知》(农经发〔2011〕8号)。

  ——监测程序。示范基地向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严格审核有关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对于审核不合格的示范基地,要说明具体原因,同时提出等额推荐递补示范基地的建议。递补示范基地所需的材料、程序与认定工作相同。

  ——监测材料。主要包括:1.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的监测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2.示范基地引导龙头企业集群集聚发展基本情况;3.示范基地所在县(市、区)基本情况表(附件2);4.示范基地基本情况表(附件3);5.示范基地内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4)。

  (三)数据调查分析

  ——调查对象。本次调查分析的对象是2013年农业部认定的第二批77家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主要目的是了解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问题,为制定支持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名单见《农业部关于认定第二批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通知》(农经发〔2013〕9号)。

  ——调查程序。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组织本省示范基地,在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数据,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和文件。本次填报的数据将作为未来监测工作的参考。

  二、有关要求

  1.创建和监测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要符合《办法》规定的标准。

  2.所有表格均需填写2013年和2014年数据。对于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各有关示范基地要在准备纸质材料的同时,进入“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网址、用户名和密码等另行通知)填报并审核有关数据,并确保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相符。

  3.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于7月1日前,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报送纸质文件和材料(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编:100125),并完成在系统填报数据。

  4.各地要加强审核把关,切实负好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经查实,视为示范基地不合格,所在省(区、市)不得推荐递补。

  联系人: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王斯烈

  电话:010-5919141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编:100125

  附件:1.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申报书

  2.示范基地所在县(市、区)基本情况表

  3.示范基地基本情况表

  4.示范基地内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5月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