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21    浏览次数:2
渝文备〔2015〕2594号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
技术研发中心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中小企〔2014〕66号
  各区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
    根据《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培育认定“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意见》(渝中小企〔2012〕27号)文件要求,强化对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评价管理工作,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市中小企业局制定了《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2014年4月1日
  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水平,促进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其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中的作用,根据《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培育认定“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意见》(渝中小企〔2012〕27号)文件要求,对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经重庆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的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第三条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评价管理工作由重庆市中小企业局组织实施。市中小企业局依照《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评价管理指标体系》对已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进行评价,每两年评价一次。 
    第二章 评价
    第四条 评价原则
    1. 客观反映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情况;
    2. 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3. 资料评价与实地核查相结合。
    第五条 评价内容
    1.研发中心所在企业的情况
    (1)营业收入、销售收入及利润、税金;
    (2)新产品销售收入及利润、税金;
    (3)资产、负债、人员等情况;
    2.技术研发中心的状况
    (1)经费投入;
    (2)研发中心研发条件及信息化建设情况;
    (3)研发中心用房及仪器仪表等情况。
    (4)技术研发工作对企业和行业新技术发展的促进作用情况;
    (5)技术引进以及产学研合作情况;
    (6)技术研发中心负责人的科研能力和管理水平;
    (7)人才激励机制和培训制度;
    (8)技术研发中心规划、计划及管理的规章制度;
    (9)研发队伍结构的合理程度。
    3. 研发中心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
   (1)完成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数;
   (2)知识产权基本情况及授权专利数;
   (3)获得国家、省部以及市级奖励情况;
   (4)承担国家和省、市课题的数量及经费;
   (5)成果转化及转让数;
   (6)有效期内的国家及市级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等。
    第六条 评价程序
     1.资料报送。被重庆市中小企业局认定为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满两年的中心所在企业向所在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上报评价材料,包括: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工作情况报告;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评价表(见附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等。
    2.材料初审。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中小企业局。 
    3.评价。市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评价管理体系》对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评价,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并提交评价结果。
    4.结果确认。市中小企业局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3)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其它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以下;
   (4)企业研发人员低于职工总数的5%或少于8人;
   (5)上年度研发投入低于营业收入的2%;
   (6)上年度新产品销售收入低于企业销售总收入的20%。
    第三章  管理与政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连续两次未按时上报评价管理资料;
    3.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
    4.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5.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6.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7.有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九条   因第八条原因被撤销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条 市中小企业局将撤销的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名单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局通过相关的政策和专项资金,鼓励引导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加强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促进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第十二条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进行日常管理,督促企业报送相关评价材料,推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自查评估报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营业收入、主导产品、利润、税金、职工人数、企业性质(国有、民营、股份制、合伙制、外资、合资等)、银行信用。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能力。
    3.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自查评估情况
    1.研发中心经费投入,研发中心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百分比,研发中心仪器设备原值,研发中心投入与上年增长率,研发中心面积,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在主导产品中的比重等。
    2.专利情况。拥有有效专利数,其中:发明专利、外观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来源等。
    3.研发工作情况。原始性创新、自主研发、引进吸收再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4.研发中心队伍建设。研发中心人员情况及占职工总数百比重、外聘人员情况、拥有高级职称及硕士、博士情况等。
    5.研发中心发展规划、计划及制度建设情况等。
    6.企业研发中心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经济效益。
    三、企业研发中心存在的问题、困难和采取和措施、对策及建议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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