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了解到,我区开始执行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旧版管理办法废止。
新版管理办法规定,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委托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为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保管、运输、发放、信息统计等具体事务。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报盟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备案。《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免费发放,严禁私自收费和变相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地区使用或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伪造、倒卖、转让、擅自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向未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家庭接生人员发放《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