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区“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和细则》解读

发布日期:2014-05-04    浏览次数:6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精神,并结合工作实际,我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二是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三是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主要内容

  (一)实施形式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授权,我区结合实际情况,以《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形式修改相关条款,即: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由于机构重组,《条例》原条款凡是涉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均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实施时间

  2014年3月31日《条例(修正案)》公布之日起,依法在全区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没有城乡差别,只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均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

  (三)“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人群

  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现存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

  单独夫妻的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再适用单独两孩政策。

  (四)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由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具体程序如下:

  夫妻双方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到本自治区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一方为自治区户籍的单独夫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在本自治区一方户籍所在地区申请再生育。

  (五)再生育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须提交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

  一方为外省市户籍或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外省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及县(市、区)级人口(卫生)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已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遗失的,由本人作出相关的书面承诺。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通过前,单独夫妇已经生育第二个孩子如何执行政策

  在2014年3月31日《条例(修正案)》公布之前生育的,属于违法生育,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本自治区施行的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处理。在《条例(修正案)》公布之后,单独夫妇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政策内生育。原则上要在孩子出生前按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三、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如何处理

  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之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四、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对卫生计生、教育、公共服务资源供给等方面带来的影响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我区的生育水平会有所上升。但由于我区一直在农村牧区实行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从2002年开始在城乡普遍实行双独两孩政策,政策效应已一定程度的释放,再加上群众的生育行为不仅受生育政策的影响,还与经济社会等因素相关联。我区进行的生育意愿调查结果表明,符合政策的夫妻愿意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例为50%左右。因此,政策放开后,生育数量会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围内。

  政策实施后,会对卫生计生、教育、公共服务资源供给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压力。从目前资源的配置情况看,能够基本满足生育政策调整后的需要,但存在分布和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我们将继续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确保满足群众的基本需求。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生育和妇幼保健知识,使符合政策准备生育的家庭能够获得科学的支持。同时,引导群众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生育时间。针对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高龄孕产妇会有所增加的情况,将进一步加强出生缺陷干预和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降低高龄孕产妇的生育风险和出生缺陷的发生率。

  五、针对“单独两孩”政策审批进行了程序简化

  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证不仅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要求,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近年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开展系列工作方便群众办证,2013年,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方便群众办证的实施意见》,规定了五项便民措施,重点推行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和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承诺等制度,大力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方便群众办证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的出台为“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提供了便利和支持。同时,此次下发的《内蒙古启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和细则》中规定,本着“即来即审”的原则优先进行审核,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六、申请人弄虚作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必须对自己提供的情况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已审批未生育的撤销其再生育资格,收回《计划生育服务证》;已生育的按政策外生育对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