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你单位申请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未予通过,原因见附件。有关补充材料或异议,请于通知之日起两周内提交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逾期不予办理。
联系人:张文明
电话:010-68205570 传真:010-6820556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邮编:100846
特此通知。
附件:2015年第六批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专家评审未通过原因汇总表
20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