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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联合监测与防控协作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03    浏览次数: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中国农业大学农学与生物技术学院,南京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华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

  为了充分发挥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联合监测与防控协作组(以下简称协作组)作用,建立省际间植物疫情联合监测、信息共享、相互协作、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我部制定了《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联合监测与防控协作组工作规则》,现印发实施。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6月1日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联合监测与防控协作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联合监测与防控协作组(以下简称协作组)作用,建立省际间植物疫情联合监测、信息共享、相互协作、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规范协作组相关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协作组的组织管理。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为协作组总牵头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农业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需要,成立跨省区联合监测与防控协作组。协作组成员由某一种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省(区、市)、传入高风险省(区、市)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和有关科研、教学单位1-3名植物检疫专家(即指导专家)组成。每个协作组确定1个省级植物检疫机构作为牵头单位。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对协作组成员单位、牵头单位及指导专家进行调整。

  第四条  协作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联合监测。协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组织相关检疫性有害生物联合监测,监测结果通过全国农业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发布共享。

  (二)联合防控。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的防控方案,统一行动,预防控制检疫性有害生物区域性扩散蔓延。

  (三)联合监管。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产地联检、市场联查,及时通报产品流向和市场检查情况,堵塞监管漏洞。

  (四)联合攻关。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的研究计划,分工协作、成果共享,解决共同关注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五条  协作组牵头单位职责

  (一)制定协作组年度活动计划,以及相关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防控、监管方案,每年年底前报送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二)牵头落实协作组年度活动计划,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座谈、技术交流、业务培训、现场观摩、调查研究等活动。

  (三)通过组织开展有关活动,交流、汇总各省(区、市)疫情发生危害、防控成效与经验、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

  第六条  协作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认真组织开展协作组联合监测、防控和监管工作。

  (二)积极参加协作组开展的有关活动。

  (三)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本省(区、市)疫情发生危害、防控成效与经验、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

  第七条  指导专家工作职责

  (一)开展相关检疫性有害生物攻关研究,并及时交流研究情况和有关科技进步新动态。

  (二)在相关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控关键时期,赴重点地区开展技术培训和巡回指导。

  (三)对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疑似样本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四)参与制定协作组年度活动计划,以及相关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防控、监管方案。

  第八条  各协作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工作座谈、技术交流、业务培训、现场观摩、调查研究等活动,活动通知以协作组名义印发,由协作组牵头单位或指导专家所在单位代章。已发生疫情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有关人员和指导专家参加,未发生的省(区、市)可自愿参加。为节约开支、提高效率,鼓励两个以上协作组联合开展活动。

  第九条  种植业管理司或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可根据情况派员参加协作组活动,必要时对协作开展的有关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每年为协作组牵头单位提供协作组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协作组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分别指定一名联系人,具体负责协作组联络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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