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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03    浏览次数:1

  国卫办监督函〔2015〕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精神卫生中心:

  根据《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安排,我委定于2015年5-1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精神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精神卫生法》

  1.《精神卫生法》公布施行以来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各地建章立制情况,组织实施机构、人员以及经费保障情况。

  2.《精神卫生法》相关制度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卫生职责落实、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发病报告、社区管理、诊疗服务及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等方面。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布施行以来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相关配套文件制定情况,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及经费保障情况。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和抽检、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及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等工作情况。

  3.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和自身卫生管理情况。

  二、对象及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涵盖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具体监督检查内容见附件1-2。

  三、工作部署及要求

  (一)部署阶段(6月)。各地要制订本辖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综合监督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自查整改阶段(7-10月)。各地要按照监督检查内容进行自查,逐级上报自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工作开展抽查。各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问题解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总结上报阶段(11月)。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于2015年11月20日前将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见附件1-2)报送至我委监督局。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我委将适时对部分省份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联 系 人:张利

  电  话:010-68792407

  传  真:010-68792400

  电子邮箱:zhangli@nhfpc.gov.cn

  附件:1.《精神卫生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doc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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