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质监局关于开展2014年民用"四表"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5    浏览次数:2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监局,省计量院:

  为进-步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加强对水表、电能表、煤气表和热量表(以下简称民用四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民用四表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标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4年8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四表开展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通过此次检查,进一步摸清民用四表的使用和管理现状,加强对在用民用四表的计量监管,重点查处民用四表未经首次检定就安装使用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计量技术机构未经授权就开展民用四表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

  二、检查步骤和内容

  (一)第一阶段--调查摸底  (2014年4月15日-5月31日)。

  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摸底,加强与当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司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利用已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已经检定的民用四表的有关数据,建立并完善民用四表强制检定管理档案,形成本地区民用四表检定现状调查情况报告(附件1)。

  (二)第二阶段--监督检查  (2014年6月1日-8月31日)。

  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前-阶段调查摸底的有关隋况,-是对本地区在用民用四表进行抽查(每个地级市按照不少于20个小区的数量进行抽查),检查在用民用四表是否存在未经首次检定或者首次检定不合格就安装使用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利用民用四表进行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二是对本地区民用四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查,要重点检查计量检定机构开展民用四表的强制检定工作是否取得授权并在相应的授权范围和期限内,是否存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项目不全就出具检定证书等违法行为。

  (三)第三阶段--报送总结((2014年9月1日-9月10日)。

  各地对在调查摸底和监督检查阶段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做好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于2014年9月10日前将此次检查的书面总结(含附件l、附件2)报至省局计量处,联想人:陈莉,电话027-65398046,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hbzjjlc@163.com。总结要包括检查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下一步准备采取的措施等。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民用四表是社会生产和百姓生活中最常见且被广泛使用的计量器具,也是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民用四表的量值是否准确可靠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各地要从保障民生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做好此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协调配合、突出检查重点。各地要主动与当地建设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的要求:"电度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安装使用前应进行首次强制检定",争取其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此次检查工作。要指导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和计量检定机构密切配合质监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落实其对民用四表申请检定的主体责任,有效推动民用四表的计量检定工作。

  (三)建章立制、履行监管职责。各地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认真履行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在用民用四表的计量监管,依法做好民用四表安装前首次强制检定工作、加强对在用民用四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要及时受理群众对民用四表的举报和投诉、调解计量纠纷,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计量秩序。此外,要切实加强对民用四表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后的监督管理,确保检定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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