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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情举报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05    浏览次数: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全国重大动物疫情举报核查制度自2007年实施以来,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当前防控形势,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情举报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实施重大动物疫情举报核查制度是各级政府有效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维护公众利益的客观要求,是各级兽医部门依法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抓好关键措施落实的具体体现。各级兽医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快建立和落实重大动物疫情举报核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要明确专人负责重大动物疫情举报的受理、督办、反馈和统计工作。加强举报电话应急值守,确保及时接听、准确记录、跟踪督办、限期答复。要对举报电话值守人员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受理和处置工作水平。我部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重大动物疫情举报电话(010-59194768、13511027731),负责受理全国重大动物疫情举报。

  三、健全机制,强化核查。国家对举报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核查制度。我部委托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必要时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派员直接进行实地核查。各地接到举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迅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疫情的,原则上应向举报人反馈核查情况。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与各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联系,建立举报疫情核查沟通交流机制,提高疫情核查效率,及时发现和消除疫情隐患。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加大对疫情举报核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疫情举报工作。充分发挥基层防疫人员、村级防疫员、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疫情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及时报告疫情信息,推动建立全社会参与的群防群控良好氛围。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将本级重大动物疫情举报电话设立情况(见附件)于2015年6月10日前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张银田

  联系电话:010-59194677

  传真:010-59194623

  附件:省级重大动物疫情举报电话设立情况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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