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0号)

发布日期:2014-05-07    浏览次数:2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民生工程,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同步提高,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和执行时间

  (一)提标幅度。各地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10%,城市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的10%左右调增,农村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的10%以上调增;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分别按现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的10%调增。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执行时间。新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自2014年7月开始按新的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核发低保金(供养金)。

  二、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市、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认真测算调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落实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省财政根据各地财力、保障任务等因素,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的地区倾斜。

  三、工作要求

  (一)科学测算,合理确定调增幅度。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增长情况以及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情况,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调增幅度,使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增长。同时要综合考虑城乡统筹发展和一体化建设的需要,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的差距。

  (二)完善政策,不断加强规范化管理。各地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3〕20号)等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健全政策文件,规范工作程序,加快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充分利用跨部门信息核查,全面加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低保(五保)审核审批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城乡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地要做好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界定标准的调增工作,有效解决其相对贫困问题。 (三)加强组织领导,高质量完成提标任务。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标准工作是省委、省政府一项重点民生工程,省政府将把各地落实低保提标情况作为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的一项指标。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尽早落到实处。各市要在2014年5月15日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标准,确保7月1日如期执行。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工作的监督检查。省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2014年4月至7月,每月15日和30日(遇节假日顺延)各市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向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将对各市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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