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监管

发布日期:2014-05-09    浏览次数:2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方面做了如下规定:首先,对环保设施运行实行在线监测。要求燃煤发电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运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简称“CEMS”),并与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联网,实时传输数据。其次,加强对在线监测数据的监管。CEMS数据是核定污染物排放浓度的主要依据,并留置两个渠道印证数据的真实性。一是通过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简称“DCS”)历史数据库数据对CEMS数据进行逻辑判断,判断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是要求燃煤发电企业建立机组生产运行及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等以备核查。此外,《办法》还要求燃煤发电企业把环保设施纳入企业发电主设备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并规定对CEMS和DCS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严惩。

  同时,《办法》也明确了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发电企业负责安装并运行环保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应与环保部门和电网企业联网,保存环保设施运行数据记录备查;电网企业要按时向发电企业支付环保电价款,并协助政府部门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环保设施运行的监管,每季度核实并确定发电机组分项污染物的小时浓度均值超标时段;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超标时段,以及电网企业提供的电量,负责环保电价款的核算、没收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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