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4年中小企业国内贸易信用险奖励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7    浏览次数:2

有关保险公司湖南省级分支机构: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商办财函〔2014〕155号)要求,为帮助我省中小企业防范和化解信用保险风险、提高融资能力,现就2014年中小企业国内贸易信用险奖励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采取业务奖励方式,对保险机构为中小企业或以中小企业为风险方的企业提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且单笔保费费率在0.3%-0.2%之间的,按照不超过承保额的0.1%对保险机构给予奖励;单笔保费费率低于0.2%的,按照不超过承保额的0.2%对保险机构给予奖励。

  采取增量奖励方式,保费费率不超过0.3%的前述业务,给予保险机构同期业务增长额0.1%的增量奖励。每个保险机构省级分支机构获得的上述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申报的国内贸易信用险业务应在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实际发生(扣除同期退保业务),且投保的主体是中小企业或以中小企业为风险方的其他企业。

  二、申报主体

  (一)申请奖励资金的保险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所属总公司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以上。

  2、所属总公司具有在保监会备案或批准的内贸信用险保险产品。

  (二)奖励资金需由保险企业省级分支机构进行申报。

  三、补助资金的申请及审核

  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湖南省级分支机构应按要求于5月8日前将申请材料上报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审核。纸质材料一式4份(申报材料封面格式见附件1、目录格式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附件表格的电子文档。

  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国内贸易信用险奖励项目申报表(见附3);

  2、2014年中小企业国内贸易信用险奖励项目汇总表(见附4);

  3、所属总公司和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保险保单和保费缴纳凭据(复印件);

  5、投保方为中小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自证申明(见附5)和营业执照。风险方为中小企业的,应提供风险方自证申明(见附5)。

  申报增量奖励资金的,还需提供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中小企业国内贸易信用险业务、保单、保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及中小企业自证申明等材料。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在审核完毕后,将对审核通过的保险机构名称、奖励项目和金额予以公示,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四、监督管理

  保险机构申请奖励资金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清晰,不得弄虚作假。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如有违规者,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拨付的全部补助资金,取消其申请奖励资金的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联系人: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游标电话:0731-82287108

  电子邮箱:hn_zgb@163.com

  省财政厅外经处郭斯顿电话:0731-85165183

  电子邮箱:hunanwj@126.com

  附件:1、申报材料封面;

  2、申报材料目录;

  3、中小企业国内贸易信用险奖励项目申报表;

  4、2014年中小企业国内贸易信用险奖励项目汇总表;

  5、中小企业自证申明;

  6、中小企业内贸信用险奖励政策解释。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5月5日

      附件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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