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1547号
云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县级农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阳府发〔2012〕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云阳县县级农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0日
云阳县县级农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有序有效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农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8〕221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县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我县县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县级财政投入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或其它自筹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监管;县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入库;县发改委负责项目招投标核准工作;县审计局负责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组织工程结算审查;县监察局负责项目监督管理;县农委负责土地培肥和土壤肥力检测;乡镇(街道)负责项目实施中的涉农工作,后期管护利用。
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县国土房管局根据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在村社申请、乡镇(街道)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项目踏勘选址,确定年度实施计划项目。
项目踏勘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围绕基本农田保护、农业产业化发展、新农村建设、扶贫搬迁、地灾搬迁避让、新增耕地潜力等实际情况,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以土地整理、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土地开发。
第五条 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按照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组织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市国土房管局建立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目录库中择优选择土地测绘机构开展项目区1:2000土地勘测和1:500大样图勘测。
第六条 由县国土房管局组织审查土地勘测成果,并申请专业技术审图单位进行审查。
第七条 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在市国土房管局建立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目录库中择优选择编制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应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工程布局,准确计算工程数量和合理预算工程投资,并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满足新增耕地确认要求并能够指导项目工程实施。
实施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应在项目区进行公示,广泛征求项目区农民群众和基层组织意见。
第八条 县国土管理局组织评审项目实施方案。
第九条 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组织项目备案。
第十条 县财政局根据市国土房管局项目备案通知书和县政府确定的目标,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县国土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入库手续。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按国家及重庆市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规定,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在市国土房管局建立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目录库中公开择优选择。
第十三条 项目应严格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工程施工。确需变更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控制工程质量、工程数量和工期。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由县国土房管局组织验收。先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县国土房管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县级验收;县级验收合格后,再申请市级部门新增耕地面积确认。
第十六条 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将项目移交给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管护利用,严禁出现抛荒撂荒现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县级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融资贷款资金等。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耕地目标任务确定实施项目,编制项目投资资金预算方案,县国土房管局和财政局会商后,报县政府审定。工程竣工后,由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办理工程结算、申请县审计局审计、凭审计结论与县财政办理财政投资结算。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施工费、勘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土壤肥力检测、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等费用由县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工作经费、业主管理费、竣工验收费等授权县国土房管局和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支付。
第二十条 新增耕地合格证及耕地开垦费的管理。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合格证》,由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统一管理。用于县内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由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与用地业主签订委托造地协议,用地业主凭协议到县财政缴纳新增耕地开垦费;市国土房管局直接收购的新增耕地指标,指标收购价款全额缴入县财政。
第二十一条 工作经费。项目获得《新增耕地合格证》后,在土地开发收益中按新增耕地面积2100元/亩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弥补业主管理费、竣工验收费等的不足。其中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1800元/亩,项目镇乡(街道)300元/亩。
第二十二条 项目乡镇(街道)后期管护利用费200元/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能职责加强监管。逾期未完成相关目标任务,导致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的,由相关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或责任人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以隐瞒、欺骗、编造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2012年10月10日后获得合格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