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河县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4-05-07    浏览次数:3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有关精神,切实加大金融扶贫支持力度,有效解决农民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做大做强扶贫优势特色产业,加快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步伐,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问:金融扶贫富民工程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从2013年起,农行清水河县支行连续五年安排专项信贷投放,用于支持“金融扶贫富民工程”。第一年度专项投放(按照完整年度计算)不低于1亿元,以后逐年递增,5年累计投放不低于5亿元。县扶贫办利用自治区扶贫专项资金每年投入1000万元,五年合计5000万元,用于“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的补偿担保。

  问: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答:一是坚持产业带动,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贫困村的经济条件、区位特点,发挥生产资源优势,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突出主导产业,集中资金予以扶持。

  二是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服务的作用,让农户了解清楚金融扶贫富民工程的贷款条件和申报程序。注重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在产业选择、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上充分尊重农户意愿。

  三是坚持以点带面,逐步建设的原则。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项目首先要与自治区2014年全面启动的整村推进项目村相结合,选取几个村作为试点,注重总结实际操作中的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方法,逐步全面铺开。

  问:金融扶贫富民工程的支持对象是什么,重点扶持哪些产业?

  答:“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对象为我县范围内具有生产经营能力和本息清偿能力的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扶贫互助组织)和扶贫龙头企业。重点扶持乳、肉、绒、薯、菜、粮油、饲草、瓜果、药材、旅游及民族用品等十大扶贫产业以及能够安置大量贫困农民就业的其他劳动密集型产业。

  问:“金融扶贫富民贷款”有几个产品,是怎么规定的?

  答:“金融扶贫富民贷款”包括“金穗富农贷”和“金穗强农贷”两个产品,分别用于支持个人类和公司类客户。

  1、“金穗富农贷”主要用于支持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民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单户贷款起点为1000元,最高额度为5万元(含),从事专业化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最高为300万元(含)。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贷款对象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从事林业、果业等回收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5年。并可随借随还、周转使用。

  2、“金穗强农贷”主要用于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扶贫互助组织)。贷款额度根据客户提供抵押担保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最高额度为5000万元。贷款期限比照“金穗富农贷”并根据农行清水河县支行内部规章制度确定。鼓励扶贫龙头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采取“公司 基地 农牧户”和“公司 专业合作社 农牧户”等多种模式,实现风险共担、互利双赢和贷款的最大利益化。

  问:“金融扶贫富民贷款”贷款利率与贴息是怎样约定的?

  答:1、贷款利率。“金融扶贫富民贷款”本着“保本微利、让利于民”的原则,实行最优惠利率,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上上浮最高不超过40%。利率由农行清水河县支行确定并定期对外公布。

  2、贷款贴息。“金融扶贫富民贷款”由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贴息,其中,“金穗富农贷”年贴息率5%,“金穗强农贷”年贴息率3%。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

  “金融扶贫富民贷款”采取间接贴息方式,农业银行按合同约定向贷户正常收取贷款利息,扶贫资金按年向贷户补贴利息。

  问:“金融扶贫富民贷款”如何申请,工作流程是什么?

  答:(一)贷款受理。“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遵循“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具体受理流程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金穗强农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金穗富农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1、“金穗强农贷”受理。县扶贫办、县农行共同推荐客户。对县农行推荐的客户,县扶贫办重点审查其扶贫带动作用并把握其生产经营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对符合条件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时认定为相应等级的扶贫龙头企业。

  县扶贫办向县农行推荐的客户在满足 “金穗强农贷”业务准入条件的同时还满足上级扶贫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对具备扶贫龙头企业资质证明和县扶贫办推荐函的企业,县农行应按“金穗强农贷”业务管理办法及时受理并开展调查。

  2、“金穗富农贷”受理。农户每3—5户自愿结成联保小组,实行联贷联保,5户的联保小组要确保至少有2户为贫困户,3户的联保小组要确保至少有1户为贫困户。对于没有加入联保小组的农户可通过财产抵押、个人担保等方式申请。

  农户自愿申请,村委会推荐,“金穗富农贷申请初荐表(村委)”,提交乡镇政府核查,审核通过后乡镇政府填制“调查推荐汇总表(乡镇)”提交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乡镇政府、农行组成调查团队入户调查,共同确定贷款客户名单,填制“金穗富农贷调查确认汇总表(旗县)”,经县扶贫办审核加盖公章后提交农行,由农行按照      农业银行贷款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审批。

  (二)贷款发放。对县扶贫办、农行双方审核确定的客户,县农行按照“金融扶贫富民工程”中“金穗富农贷”和“金穗强农贷”的相关操作规程,自主审贷,最终放贷额度以县农行确认额度为准。对县扶贫办推荐的扶贫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县农行在其推荐金额范围内积极调查并自主审查审批。县农行按月对已发放贷款填制发放清单,上报县扶贫办备案。

  (三)贷后管理。县农行严格按照农业银行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

  县扶贫办要积极协助县农行督促借款人履行有关责任义务,同时加强政策引导和产业监督,积极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保障贷后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县扶贫办、乡政府、村委会要加强贷款项目运行的监督,建立健全资金使用跟踪检查、信息反馈等制度,并协助农行全额收回贷款本息。

  (四)贷款贴息。“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即县农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县扶贫办按年度予以贷款贴息。

  县农行根据贷款发放额度汇总贴息报表报县扶贫办,经县扶贫办核对、县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上报上级扶贫和财政部门审核审定。审核后,县财政局按报账程序拨付贴息资金。贴息资金由县农行代理集中支付,“金融富农贷”贴息资金必须通过惠农卡进行支付。对于不按用途使用贷款、贷款本息到期不还者,一律不予贴息。

  问:“金融扶贫富民贷款” 的资金如何管理?

  答:县扶贫办、财政部门负责担保补偿资金具体管理工作,资金下达到县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金融扶贫富民贷款”担保补偿金存入农行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与农行签署担保补偿协议。

  农行要定期向县扶贫办提交已放贷款汇总表及贷款合同复印件,经县扶贫办、财政局确认后的农户、专业户和扶贫龙头企业视为担保对象并按期上报上级扶贫、财政部门。

  县扶贫办将担保补偿资金存为定期存款,由县农行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存款利率付息,在“金融扶贫富民贷款”未全部清偿前,任何单位不得动用。

  “金融扶贫富民贷款”形成的贷款本息损失,由县扶贫办、财政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金融机构无道德风险和管理责任的前提下,由担保补偿资金进行补偿。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