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调查图件及数据安全保密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3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委员会、国土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调查图件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确保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调查图件使用和管理的安全性,特作如下通知:

  一、调查图件的保密范围

  1.以乡镇为单位0.5米分辨率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据;

  2.由正射影像图解译的地块、道路、水系、居民地等数据及县、乡、村三级行政界线数据组成的矢量数据;

  3.正射影像图叠加矢量数据,按1:2000比例尺打印的调查工作底图。

  以上调查图件均为秘密级资料。

  二、调查图件的提供及使用方式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调查图件统一由安徽省测绘资料档案馆负责提供。

  2.调查图件由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主管部门,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皖国土资〔2010〕442号)有关规定办理,统一到安徽省测绘资料档案馆购置本辖区内的调查图件,办理购置使用手续,签订保密协议,并确定专人按照有关规定对购置使用的调查图件进行严格保密管理。

  3.各县(市、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调查工作,无论是由专业测绘队伍承担,还是由本系统人员承担,都要对购置的调查图件使用建立严格的领取程序,履行完善的使用手续,确定专人对领取图件的单位、图名、图幅号、保密号、数量、领取人、领取时间、归还时间进行登记造册。

  三、调查图件的使用及保密管理

  1.各县(市、区)统一购置的调查图件仅限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调查工作使用,严禁用作他用。

  2.各县(市、区)统一购置的调查图件和涉密数据资料,要由购置单位与具体使用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调查图件的纸质图件和涉密数据资料不得擅自复印或拷贝,涉密数据资料不得随意拷入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中,不得随意转借;所有涉密数据资料要在涉密电脑上进行处理,严禁在非涉密电脑或具有无线功能的设备中处理涉密数据资料;调查图件和涉密数据资料要存放在具有“铁门、铁窗、铁柜和警报器”的场所内进行保管,并做到专人专管,同时做好防火、防盗、防灾、防霉及防鼠防虫等工作;存有涉密数据资料的存储设备损坏时,按保密相关要求进行维修或更换,维修或更换过程中要确保涉密数据资料安全,更换具有存储性能的硬件需按保密相关要求统一办理销毁手续。

  3.承担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建设的单位,除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外,在完成数据库建设并通过最终验收后,应将调查图件和涉密数据资料以及各项成果全部移交相应的市、县(市、区)主管部门,不得备份留存,要保证数据销毁后不可恢复;对曾经拷贝过涉密数据资料的电脑和存储等设备,严禁与互联网互联互通和在非涉密电脑上使用。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调查图件资料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借用涉密测绘成果的相关规定,办理保密资料的借用、归还、销毁手续,领(借)用、销毁资料账单应长期保存备查。

  5.涉密资料和成果管理人员要接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涉密人员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保密责任

  测绘地理信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调查图件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直接关系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其危害重大、影响深远。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地理信息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认真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强化各级各相关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安全保密工作职责,明确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和涉密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及维护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管理,加强涉密测绘成果跟踪监管,加强安全保密检查,强化监管和责任追究,切实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不失密、不泄密。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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