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5    浏览次数:8

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4〕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是中央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增强机构经营和风险拨备能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确保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效应。

  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按农村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80%,申报机构所在地县级财政承担20%。

  三、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为自该机构开业当年(含)起的4年内。如果农村金融机构开业时间晚于当年的6月30日,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从开业次年起开始计算。农村金融机构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的年数后,无论该机构是否获得过补贴,都不再享受补贴。

  2009年6月30日前开业的农村金融机构,不再享受2013年度补贴。

  四、农村金融机构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申请材料包括:农村金融机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申请表(表2)、农村金融机构存贷款及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表(表3)。

  五、县级财政部门要对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财政厅(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成册),申请材料包括: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文件及农村金融机构补贴资金申请书、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表(表1)、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申请表(表2)、农村金融机构存贷款及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表(表3)、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决算表(表4)。逾期未申报的,不予受理。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补贴资金后,及时编制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决算表(表4),于省财政拨付补贴资金1个月内报送省财政厅。

  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填报2013年度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并于2014年4月2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六、农村金融机构应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并按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县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补贴申请的指导,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工作。对农村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以及县级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农村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部《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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