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2    浏览次数:1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外资金、资本支持我省经济建设,扶持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自2012年起我省设立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支持我省经济建设,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省聚集,推进全省经济发展。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投向:一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省内外社会资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展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增强其资金实力;二是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引导省内外社会资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规模暂定5亿元人民币,今后视情况再增加。

  第五条 引导基金来源:政府支持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六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通过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投入、退出、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引导基金安全运行。

  鼓励各市政府设立投资引导基金。

  第七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八条 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确定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省长担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任基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审计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分管副厅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是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具体负责:

  (一)起草投资项目管理、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和业绩考核等制度。

  (二)贯彻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组织协调引导基金的运作。

  (四)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六)完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使用引导基金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投资行业主管部门和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代表及社会专家组成。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代表和社会专家不低于半数。建立投资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参与评审,确保评审质量。

  第十二条 根据相关规定,应委托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包括:

  (一)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三)具体实施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四)根据需要,向参股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并通过派驻代表参与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五)承办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选择一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资金托管银行应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费用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核定,主要用于支出评审费、咨询费以及审计费等。

  第三章 投资对象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基金不直接投资创业投资项目和产业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重点与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进行合作。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注册资本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出资人首期出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2年内出资总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至少有3个对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额15%以上。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等。

  (六)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投资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

  (二)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2年内出资总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连续两年赢利,资产负债率60%以下。(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对行业发展规划研究透彻,发展定位准确、明晰。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等。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的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对象实收资本投资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

  (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

  (三)为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分散风险,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

  (四)原则上不控股被投资企业。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稳定运营以后,可在适当时机将股份通过下列途径完成退出: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开转让股权,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到期后清算退出等。

  第二十四条 以优先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收益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协商确定。跟进投资的投资收益按照协议规定向共同投资的投资企业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

  第二十五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应在《投资合作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三)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未按章程规定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第二十六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其他股东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投资企业中的股权,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应在有关媒体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引导基金不得投资。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不干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申请使用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扶持方案。

  (二)受理: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基金托管机构对申请扶持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扶持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

  (三)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拟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提出的申请扶持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2/3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四)公示:对评审通过的拟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在指定的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无问题的,将材料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

  (五)决策: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作出决定,由基金托管机构按投资方案具体实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托管机构于每半年末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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