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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48号)

发布日期:2012-09-27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乡镇以上卫生院医疗垃圾实现集中收集处理,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的环保实事之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5日

 

关于加强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和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环境管理,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维护全区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为重点,以医疗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提升能力、完善机制,全面推进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置,保障公共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12年底,全区五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建立较为完善的集中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到2015年,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以上,全区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实现全覆盖,有效遏制医疗废物引发的环境事件;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转运和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全部达标,形成较为完善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转运、安全处置体系。

  二、加强医疗废物基础性管理工作

  (三)摸清全区医疗废物管理基本情况。2012年对全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和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落实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全区医疗废物管理档案及数据库,确定重点监管源并进行动态管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每年定期发布各地医疗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医疗机构要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产生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权限对申报的医疗废物产生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并书面通知医疗机构。

  (四)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能力建设。各级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做好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的规范管理,确保分类收集;以县(区)为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单元,为专业转运单位配备医疗废物专用转运车辆,保障转运安全;2012年五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全部投入正常运行。加强对全区环境保护、卫生部门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及处置设施操作人员的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置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五)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内部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医疗废物年度管理计划和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医疗废物转运单位和处置单位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其日常管理和处置活动必须符合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的技术和标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转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处置情况,按规定期限保存记录资料,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医疗废物登记资料分别报送环境保护、卫生部门进行复核。

  三、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和处置

  (六)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各级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做好分类收集,严格防止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废物流向社会;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以及暂时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集中收集覆盖不到的社区诊所、村卫生室的医疗废物,卫生管理部门可就近指定大型社区、乡镇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存点统一存放清运,实现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规范收集。

  (七)实行医疗废物专业转运。医疗废物专业转运单位必须保证至少2天到医疗机构收集一次医疗废物,并于当日运送到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杜绝医疗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等行为;医疗废物专业转运单位的转运路线、时间必须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及处置单位与转运单位进行医疗废物交接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八)推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行“县收集(转运)、市处置”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置模式,其收集、转运、处置必须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法〔2003〕206号)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要求;处置单位在设施设备检修或因故障停止使用期间,应就近委托相邻市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各市处置单位不能安全处置的病理性、药物性及化学性等三类医疗废物必须及时委托自治区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焚烧处置,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自行处置医疗废物。

  (九)提升突发事件应急能力。突发疫情期间隔离区的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由疫情突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责成本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安排专人专车按规定及时转运至自治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处置费用纳入当地疫情应急防控工作预算;自治区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做好应急能力建设,保证随时处置突发疫情医疗废物。

  四、落实医疗废物收集与处置监管责任

  (十)建立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医疗废物管理负责,并确定收集、转运、处置等环节的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范围内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由宁东管委会负责;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转运单位和处置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安全管理,防止因医疗废物散失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贮存、处置活动的疾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管,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医疗机构的年度校验和考核;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6号令)负责做好本单位内部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及临时贮存点的管理。

  各级政府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医疗废物专业转运单位(转运车辆)和集中处置单位(处置设施)日常管理,确保转运车辆和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医疗废物转运单位负责及时清运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负责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全程监管,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和转运、处置单位落实医疗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等相关规范化管理制度;各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卫生部门于每年3月10日前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报送医疗废物年度管理计划。

  五、强化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分工协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工作,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各司其职、相互协调配合,全力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转运、处置设施运行经费的补贴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协同卫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医疗废物转运过程的监管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各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转运、处置鼓励市场化运作。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医院门诊部)、民营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的医疗废物实行有偿处置,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部门根据医疗废物收集、转运成本核算确定。

  自治区财政对五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处置费和维护费给予补贴;县属以上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转运费差额部分由县市财政纳入预算补助,补助比例山区不低于80%、川区不低于50%。医疗废物转运车辆由自治区环保厅统一采购,自治区财政给予支持。

  相关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车辆的过路过桥费予以优惠;对涉及的企业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十三)建立考核机制。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制定医疗废物年度考核办法,将考核指标纳入地级市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中;自治区环保厅对医疗废物转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规范化管理进行考核,卫生厅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进行考核,每年将考核结果向全社会通报。

  (十四)加强宣传教育。各级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介,大力宣传我区医疗废物管理、收集、处置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违法行为,加强舆论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各级环保、卫生部门要实行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发布制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定期公开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状况,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接受全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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