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城乡市场流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27    浏览次数:2

  吉林省省级城乡市场流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商贸流通业更好更快地发展,规范吉林省省级城乡市场流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1号)、《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省级城乡市场流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符合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搞活流通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引导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会同省商务厅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引导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三)组织引导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四)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引导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六)组织引导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商务厅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引导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三)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报引导资金支出计划;

  (五)执行已经批复的引导资金支出预算;

  (六)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引导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七)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引导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八)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供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做好引导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引导资金用于支持城乡市场建设、流通业发展、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要商品省级储备、品牌展会培育、消费促进等有利于促进我省商贸流通发展的项目。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主要支持方向:

  (一) 农产品流通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现代农产品流通产销链条建设,农产品流通物流配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二) 商业连锁、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特色商业街区及各类便民服务业发展。

  (三)商业领域自主品牌建设,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创新。

  (四)流通企业节能减排、节能降耗,再生资源市场体系建设,二手车市场升级改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

  (五)支持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省级中药材流通电子追溯系统建设试点。

  (六)建立和完善省级食糖储备、猪肉储备机制。

  (七)参加商务部组织的大型展会;支持对发挥我省优势产业具有带动作用的专业性展会以及省里组织的大型促销活动。

  (八)鼓励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成为限额以上企业,对各地新增的限额以上企业给予补助。

  (九)其他有利于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项目。

  第八条 每个年度引导资金支持重点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全省商贸流通发展走势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结合引导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研究确定,并及时在项目申报指南中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事后奖补的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方式。对公益性、公共性强,社会影响大的项目采取直接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二)事后奖补方式。对按下达的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建设完工并验收合格的项目采取事后奖补方式予以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总投资的30%。

  第十条 同一法人单位、同一个项目不连续补助,同一项目或同类项目在同一年度内获得过省级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的,引导资金不再支持 。

  第五章    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编制年度引导资金预算时,年初细化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部分,不低于引导资金总额的70%。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在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引导资金支持重点、额度分配、重点项目安排建议等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安排建议进行审核,编入省级预算草案。

  第六章    资金的申报、评审及使用

  第十三条 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吉林省境内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规章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经营状况良好,无经营和信用劣迹;

  (三)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具有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

  (四)项目有关资金已基本筹措到位;

  (五)资金申请和使用应为同一单位。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可向当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申报引导资金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引导资金申请报告;

  (二)引导资金申请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企业章程(复印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新建项目需报项目立项、土地规划、施工、消防部门许可证等有关项目文件。

  (八)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各地商务和财政部门要按相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将初审合格项目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和项目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建立引导资金项目库,将各地符合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编入项目库,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专家评审制度。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在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形成引导资金年度拟安排意见,通过省商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财政厅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其中:对实行“直接补助”的项目,市(州)、县(市)财政局要在接到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对实行“事后奖补”的项目,市(州)、县(市)财政局可根据相关要求视项目进展情况预拨部分资金,待项目由同级财政、商务部门验收合格,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后拨付剩余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条 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引导资金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部分,在每年4月底前下达拨付;执行中下达的部分,在每年9月底前下达拨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核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部门的管理费用和工作经费开支。引导资金支出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引导资金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档案,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同级商务局及财政局报告上年度本企业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各市(州)、县(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在每年1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省商务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部门网站上及时对引导资金的申报、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等情况进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引导资金使用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责令其限期整改,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单位以后三年内的申报资格,并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手段,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引导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调整引导资金使用范围或金额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技术标准或调整预算的;

  (五)未按项目计划完成前期工作,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引导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绩效管理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引导资金执行期限为3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商务厅印发《吉林省城乡市场流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粮[2011]5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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