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05-26    浏览次数:2

  为更有效的管理闲置土地,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自治区人民政府于4月25日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是在201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对一些原则性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程序化和本地化。

  《实施办法》内容包括总则、调查和认定、处置和利用、预防和监督、附则共5章32条。对于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强,进一步完善了对闲置土地认定的环节和方式,强化了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措施等。

  《实施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土地市场行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国有土地提供了政策法律依据。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