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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小型水库建设和除险加固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20    浏览次数:1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更好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以及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重大决策措施,加快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关于抓紧确定〈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小型水库项目的通知》(办规计函〔2014〕77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规计〔2014〕269号)要求,水利部、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小型水库建设和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了汇总、复核,形成了项目名录(详见附件1、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各省级水利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要切实落实责任制,逐项目研究制定具体前期工作方案,充实勘测设计和审查审批人员力量,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有明显进展。原则上各省列入《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在201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同时,加强前期工作质量管理,确保成果质量和深度满足建设需求;对于设计质量不能满足规范要求、设计报告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应责令有关地方和单位立即进行修改完善。审查审批实行终身负责制。

  二、尽快落实下达建设资金

  加快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7月20日前,省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将中央补助资金分解落实情况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备案。切实落实地方投入,满足工程建设需求。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效益充分发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有关规定,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也可按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通过财政监督、水利稽察等手段,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控,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积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对于尚未开工项目,要在项目开工条件具备后,尽早开工建设,原则上列入《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小型水库项目应在2016年3月份前全面开工建设。各地应结合本地条件,细化时间节点,倒排工期,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在2015年底前完成新出险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任务、在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确定的小型水库建设任务。

  四、切实强化项目建设管理

  要按照已出台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管,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以及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验收管理等各项制度,督促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质量与安全监管部门按分工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尤其要提高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对完工项目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一律不得投入运用。

  五、按时报送项目月报信息

  从2015年8月份起,请各省在每月10日前将小型水库建设进展信息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信息通过《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投资计划管理系统》(二期)按项目进行填报。水利部将采用月报形式对项目前期工作、开完工情况、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进行通报。

  水利部、财政部将通过不同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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