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拖欠工程款建新项目一律不批

发布日期:2014-06-10    浏览次数:3

  为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据悉,我省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将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拖欠工程款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同时,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案件将被移送公安机关。

  拖欠工程款房地产企业

  一律不批新开发项目

  根据《意见》要求,各级建筑、交通、水利、矿山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着力解决所属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进行限制;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

  定期向社会公布

  根据《意见》,对因工程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发生拖欠工程款或者工程质量、计价计量、合同价款等争议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申请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妥善解决清欠工程款或者解决工程建设争议,将问题解决在施工期间,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社会信用管理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考核机制,将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打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加强对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的监督管理,建立施工现场日常巡查制度,严格执法检查,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并依法进行处理,促进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规范发展。

  招用农民工须订合同

  工资实行日清月结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所属领域施工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日清月结,按时足额支付;督促所管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劳务用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工资支付“一卡通”等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劳务公司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将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分列,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在指定银行,为农民工本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

  将被移送公安机关

  我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覆盖全省城乡的省、市(地)、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五级监察执法责任网络。通过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等执法方式,严厉查处各类用人单位存在的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意裁员以及就业性别歧视等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实现对用人单位监管的常态化、动态化,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或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案件,人社部门应按规定核实案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人社部门移交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要简化程序、快速立案、限期结案。同时要加大对以讨要工资的名义胁迫解决工程款或者合同纠纷等涉嫌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震慑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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