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1233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三权”抵押贷款工作和拓宽小额
担保贷款业务范围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1〕312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根据《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就业办〔2008〕16号)、《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黔江府发〔2011〕59号)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黔江府办发〔2010〕199号)等文件的相关精神,现就加强我区“三权”抵押贷款工作和拓宽小额担保贷款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抵押)方式
黔江府办发〔2010〕199号文件的贷款对象可用农村居民房屋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含产权明晰的农业基础设施和土地上的附着物)、林权(以下简称农村“三权”)作为担保(抵押)方式。
二、农村“三权”抵押小额担保贷款程序
对用农村“三权”抵押的小额担保贷款程序为:
社区、村委审定核实贷款申请 |
贷款行基层分理处核定抵押物价值 |
街道镇乡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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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就业局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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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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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行审查,办理并发放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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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权、林权用作小额担保贷款抵押物者,须符合《重庆市黔江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黔江府办发〔2011〕163号)、《重庆市黔江区农村居民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黔江府办发〔2011〕164号)、《重庆市黔江区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黔江府办发〔2011〕165号)的有关规定。
(二)用“三权”作为抵押物的小额担保贷款享受黔江府办发〔2010〕199号文件所规定的财政贴息政策,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0万元以内。
(三)用“三权”作为抵押物的小额担保贷款,同时符合黔江府发〔2011〕59号和黔江府办发〔2010〕199号文件财政贴息政策的,只能享受一种贴息政策。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金融制度 贷款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法
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中央、市在
黔江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