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国家 » 工信部 » 正文

关于2015年第六批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备案的函

发布日期:2015-07-30    浏览次数:1

经审核,现将2015年第六批农药原药企业延续核准名单公布如下:

  一、同意安徽生力农化有限公司等二十六家企业(名单见附件)延续核准其农药原药生产资格。

  二、本次农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原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三、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将厂房、生产设备、分析检测设备、污水处理装置等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逾期未通过延续核准的企业获得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自动取消。

  四、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质不准转让,企业更名、迁址、兼并重组、新增原药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公示。未经更名备案并公示的企业不再具备合法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五、本次延续核准的企业注册资金最低要求为:原药企业10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500万元,鼠药制剂、分装、卫生用药企业2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新增原药需重新核准。

  六、本次延续核准未通过的企业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延续核准的依据。
  
  附件:2015年农药原药企业延续核准名单(第六批).xls

2015年7月28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