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1683号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巫山县农村淹没
土地新增补偿资金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巫山府办发〔2011〕201号
各移民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巫山县农村淹没土地新增补偿资金使用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巫山县农村淹没土地
新增补偿资金使用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包干补偿资金结算管理的通知》(渝办〔2010〕6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淹没土地新增补偿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2011〕68号)和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有关补偿资金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渝移发〔2011〕140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性质不变的原则。土地新增补偿资金是依法增加的重庆库区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费,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二)坚持标准统一的原则。按照重庆市移民局下达给我县的土地新增补偿资金总额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执行全市统一标准,内安和外迁标准相同。
(三)坚持统筹安排使用的原则。土地新增补偿资金原则上依据农村移民安置销号时生产安置费的使用对象和渠道,逐级落实到村社,统筹用于村社发展生产和解决实际问题,不得以现金方式直补到人。
二、测算对象及测算标准
土地新增补偿资金测算对象为重庆库区已办理农村生产安置销号的村社及移民。县移民局根据各乡镇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数,按全市统一标准将土地新增补偿资金测算到乡镇,迁至七星的望霞移民、巫峡镇安置的东坪、桂花、早阳移民由县移民局直接测算到龙井乡。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全市统一标准将新增补偿资金测算到农村移民安置村社。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解决农村移民安置后存在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条件及基础设施配套;三是帮扶农村移民发展产业和增收致富。
三、使用范围及使用方式
土地新增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为我县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对原以领取现金方式进行生产安置销号的农村移民,如自谋职业安置、二三产业安置、投亲靠友安置、自主外迁安置等移民,只能采取非现金发放的方式予以补偿性扶持。可以在不超过全市统一标准范围内,采取购买生产资料、创办微型企业、整修居住房屋、发展生产项目等方式,在征求移民意愿基础上,稳妥地安排落实,并签订项目扶持协议。
四、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乡镇组织、指导村(居委)以社为单位确定土地新增补偿资金实施项目,项目须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总投资不得突破该社生产安置人口补偿资金总额,社与社之间不得拉通使用;自谋职业、二三产业安置、投亲靠友等安置移民可以户为单位在该社打捆进行项目申报。申报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条件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需提供设计资料。
(二)项目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报县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项目实施。对于以户为单位打捆进行申报的,由各移民户自行组织实施;其它项目由村(居委)组织各社实施。
(四)项目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委)按照程序进行验收后,报县移民局备案。
五、资金拨付及管理
根据全市统一标准和核定的乡镇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在县移民局下达资金计划后,县内安置移民的土地新增补偿资金由县移民局直接拨付到乡镇移民办,乡镇与村(居委)签订补偿合同后由乡镇移民办拨付到村(居委),以村(居委)设立帐户进行存储。其中该乡镇后靠安置农村移民淹没土地新增补偿资金按新建制村开户,该乡镇进城集镇安置农村移民淹没土地新增补偿资金按移民现户籍所在居委开户,由村主任和乡镇长、移民办主任共同留印鉴,实行村账乡镇管理。对于项目资金拨付,在项目签定合同动工时拨付该项目投资的60%,项目完工验收时拨付40%。
六、实施时间及步骤
各移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力争2011年12月底前完成土地新增补偿资金使用任务。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任务的,报经县移民局批准后,可延期至2012年6月底前完成。各移民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实施意见》,编制本乡镇土地新增补偿资金使用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时间、要求、操作步骤和管理措施。
七、组织保障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移民部门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三峡移民管理体制和资金、任务“双包干”的工作机制,加强土地新增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各移民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从2011年10月开始,每月25日前将工作进度和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送县移民局。要抓紧制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案,建立本乡镇与外迁移民接收地信息响应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同时,加强对移民群众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推进工作顺利实施。各移民乡镇移民办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逐级将土地新增补偿资金落实到移民安置村(居委)、社,并加强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加强与外迁安置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的沟通衔接,维护三峡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
八、其他事项
我县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费实际补偿静态标准低于全市规划补偿人均静态标准7531元的,要按此标准补齐,并参照本意见的要求组织实施。
我县城集镇迁建占地移民参照农村移民淹没土地新增补偿资金、生产安置费补偿结算差额资金标准和本意见的要求组织实施。
各移民乡镇务必在2011年10月底前将淹没土地新增补偿资金、生产安置费补偿结算差额资金测算到村社、公示到村社,以村(居委)为单位开户存储。
主题词:城乡建设 移民 补偿资金△ 实施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