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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来)料受托加工复出口免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9号),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现对该公告内容进行转载。
附件下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来)料受托加工复出口免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有关问题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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