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户用沼气报废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05    浏览次数:2

 

 

各州(市)农业局:

  自2003年以来,我省已获批中央资金农村沼气建设项目18个批次、共993945口户用沼气池,建设规模名列全国前茅,农村能源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是,长期以来户用沼气的报废管理既不规范,也没有形成科学和稳定的机制,影响了农村沼气项目建设效益的发挥和项目计划的安排。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户用沼气报废管理的通知》(农办科[2013]1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户用沼气报废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报废条件

  户用沼气停用的原因比较复杂,各地亦有较大差异,若因以下原因不再使用的沼气池允许进行报废:一是正常报废。凡正常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户用沼气池,可以申请报废。二是灾毁报废。凡因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池体严重受损或被掩埋,无法修复的,可予以报废。三是工程报废。受当地政府实施村庄集并、工程建设、生态移民和规划搬迁等影响,致使户用沼气池不再具备运行条件的,可予以报废。

  二、规范报废程序

  每年11月底前,县级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辖区内经村委会填报确认、县级农村能源办公室(或能环站)审核的拟报废户用沼气池汇总成表,以正式文件(包括报废类型、数量、地点、原因、图片、各乡(镇)填报的户用沼气报废登记表、全县汇总表等)上报所属州(市)农业局,各州(市)农业局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辖区内各县(市、区)拟报废的户用沼气池汇总成表,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批。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将此批准内容作为该州(市)当年可再生能源统计数据的主要依据。乡(镇)填报的户用沼气报废登记表(见附件2),由县级农村能源办公室(或能环站)保存15年以上。

  三、加强报废管理

  各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户用沼气报废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报废程序,切实加强对户用沼气池报废的监督管理,逐级核实报废数据和原因,建立报废资料档案,做到不漏报、错报、虚报。州(市)和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在上报前对申请报废的沼气池进行抽样复查,抽样率不低于15%;省级主管部门每年12月份将在申请报废的项目县中随机抽取20%进行复核检查,如发现不符合以上要求、随意报废、虚列报废数量以及因管理服务不善过早过量报废的,一经查实,将进行通报批评或严肃处理。

  户用沼气池报废资料报云南省农业厅农村能源办公室,联系人:李长青,联系电话:0871—65652965,13908857060,邮箱:nyb5738236@163.com。

 

   附件1  户用沼气报废登记表(附件1).doc

   附件2  户用沼气报废县级统计表(附件2).doc

   附件3  户用沼气报废州级统计表(附件3).doc

 

 

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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