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正式公布

发布日期:2014-06-20    浏览次数:6

  新修订的《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日前正式公布。本市此次新修订的《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在遵循国家有关要求,借鉴北京、河北等省市经验基础上进行的修改,一是新增加Ⅳ级蓝色预警。新增的Ⅳ级预警为四个预警级别中的最低级别,启动条件为预测将发生连续二天空气质量综合指数(AQI)大于200或一天大于300时,但未达到Ⅲ、Ⅱ、Ⅰ级预警条件。Ⅳ级蓝色预警审批及信息发布方式为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通过市环保局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GIS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提示,不设立解除审批条件;应急响应措施均为建议性减排措施及健康防护性措施。二是调整机动车减排措施,确保与我市工作日机动车限行措施相衔接。现行《预案》中Ⅲ级响应时,限行20%机动车;Ⅱ、Ⅰ级响应时,限行50%机动车。调整后,仅在启动Ⅰ级响应时,本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全天按照车牌尾号单号单日、双号双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同时,暂停实施工作日机动车限行措施。三是完善应急协调机制,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强化信息报送及各部门传递预警信息的职能。从而确保全市应急响应步调一致,公众及时获取应急信息。

  据了解,《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自2013年10月发布实施以来,为我市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发挥了积极作用。2013年年底,环保部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等级划分作出新规定,在原来三级预警(即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基础上增加Ⅳ级蓝色预警。目前,北京、河北等省市已按四级预警执行,按照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要求,我市《预案》规定的三级预警需要调整。同时,我市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预案》规定的应急条件下机动车限行情况发生变化。因此需要对《预案》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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