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14-06-23    浏览次数:5

  包头市根据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实际情况,在《包头市老年人保护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包头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条例》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修订《条例》的目的?

  答:为了更好地适应包头市经济社会和老龄事业发展的新要求,保障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全面实施,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发展老龄事业,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风尚。

  问:《条例》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答:《条例》共六章五十三条,即:总则、家庭保障、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和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新《条例》在内容上弥补了原先的不足,既有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细化,也有对老年人权益保障规章的提升,还有符合包头实际的创新,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问:什么是人口老龄化?

  答:人口老龄化是指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提高,而少儿和青壮年所占比例相对减少的动态过程。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一个国家或地区中,65岁以上人口比例超过7%,或者60岁以上人口比例超过10%,即成为老年型国家或者老龄化社会。

  问:包头市人口老龄化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按照国际标准,包头市于2000年成为老年型城市。老龄化比例较高,城镇化率较高,产业工人较多,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程度日益加深,面临着比较繁重的老龄事业发展任务。

  问:修订后的《条例》将老年人的标准年龄界定是多少?

  答:修订后的《条例》延续了原条例的规定,将老年人的标准仍然界定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

  问: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

  答: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问:关于家庭保障方面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主要规定了赡养人在保证老年人生活、医疗、住房需求、生产收益、精神慰藉等方面的赡养义务。要求赡养人尊重和维护老年人的财产权,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针对子女“啃老”的现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问:关于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方面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主要规定了老年人社会保障、社区养老服务、宜居环境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等内容。要求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对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七十周岁以上低收入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为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定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15平方米的标准,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专项规划。为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规定政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开办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问:关于社会优待和参与社会发展方面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主要规定了老年人在交通、文体休闲、就医、维权、接受有关行业服务等方面享有的优待和便利,明确了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逐步提高优待水平。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敬老优待证,可以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为六十五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每年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在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老年人或者老年人组织的意见,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参与社会活动。

  问:哪些人属于赡养人的范围?

  答: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一般是在特定情况下负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这里所说的特定条件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祖孙之间赡养关系的形成应该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赡养人的子女死亡或无赡养能力;二是被赡养人确实有困难需要被赡养。

  问: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现实意义?

  答:高龄津贴是老年津贴的一种,是针对高龄老年人(通常是指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的具有褒扬性质的福利项目,旨在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倡导敬老尊老的社会风气。建立高龄津贴制度,体现了保障高龄老人生活的政府责任,有利于维护高龄老人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此外,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对于建立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问:建立养老基地必须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是建立养老基地要因地制宜,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注重发挥本地自然资源优势。二是在农村建立养老基地,不是强制性规定。在有条件的农村建立养老基地所用的土地、草场、山林、水面、滩涂等必须是集体所有的且没有承包出去的资源;如果已经承包给农户经营的,不能强行收回建立养老基地。三是收益归老年人养老,是建立养老基地的根本目的。养老基地的收益,必须供老年人养老,改善老年人的生活。

  问:什么是法律援助?

  答: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问: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答:第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问:向谁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答:根据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同案件情形,需要向不同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具体是:(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如果是刑事诉讼,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问: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还有许多具体的权利,如婚姻自由的权利;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等。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问:对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答:对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哪些部门和行业是履行优待老年人的义务主体?

  答:城市公共交通、铁路、和航空客运,医疗机构,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这些义务主体都具有国家公共资源、国家基础设施或者社会公益等性质。

  问: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的规定有哪些?

  答: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