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渔业船舶安全管理黑名单
制度》的通知
渝农办发〔2011〕1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林水务、农业水利)委(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通知》(渝安委〔2009〕14号)要求,结合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渔业船舶安全管理黑名单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渔业船舶黑名单报告表
2.渔业船舶黑名单通知书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重庆市渔业船舶安全管理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对渔业生产经营主体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关于建立“黑名单”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黑名单” 制度是市、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对渔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将其列入对外公布名单,并实行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规范。
第三条 市农委负责全市渔业船舶安全管理“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和管理。
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负责全市渔业船舶安全管理“黑名单”制度的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黑名单”制度的管理,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渔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市级渔业船舶安全管理“黑名单”:
(一)一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二)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利用渔业船舶载客载货的;
(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规定时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市农委规定的其他不良记录。
第五条 渔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船籍港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渔业船舶安全管理“黑名单”:
(一)不具备安全航行条件,仍航行的;
(二)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仍作业的;
(三)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或抗拒安全执法的;
(四)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不按规定穿着救生衣的;
(五)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设备的;
(六)瞒报、谎报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渔业生产经营主体有违反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依法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渔业生产经营主体陈述和申辩意见,若陈述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如事实属实,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应将其列入渔业船舶“黑名单”(见附件1),于10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外公布;属应列入市级渔业船舶安全管理“黑名单”的,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按规定核准后,对外公布。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黑名单”每季度公布1次。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船籍港不属于本辖区的渔业船舶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应通报该船籍港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建议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黑名单”,向渔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出渔业船舶“黑名单”通知书(见附件2)。
第九条 渔业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渔业生产经营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同时延长“黑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
渔业生产经营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自动移出“黑名单”。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把纳入“黑名单”的渔业生产经营主体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检查频率和次数。
第十一条 被列入市级渔业船舶安全管理“黑名单”的,当年不得享受燃油补贴,次年度的船舶检验由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组织实施。被列入区县(自治县)渔业船舶安全管理“黑名单”的,视其情节,扣减当年燃油补贴。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渔业船舶黑名单报告表(略)
主题词:农业 渔业 安全 通知 |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8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