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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第二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06    浏览次数:2
财库﹝2015﹞144号

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二次续发行2015年记账式附息(十一期)国债(5年期)。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本次续发行国债的起息日、兑付安排、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相同。从2015528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3.1%;按年付息,每年528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0528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一)发行数量。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30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2015812日招标,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当日停止交易一天;招标结束至817日进行分销;819日起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合并上市交易。

  (三)竞争性招标时间。2015812日上午10351135

  (四)发行手续费。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5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65个、15个和30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

  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5817日前(含817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号:270—15111—3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四、其他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续发行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531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2015年7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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