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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06    浏览次数:1

工信厅装函[2015]534号

各有关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牵头部门,各有关企业:

  近期,个别地区出现纯电动客车、混合动力客车自燃事故。据有关机构初步调查,事故车辆在产品设计、日常使用中存在安全缺陷和隐患。为吸取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经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决定,在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能源汽车正处于产业化发展初期,也是产业发展的关键时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安全问题不仅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大局。各有关城市政府部门、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以及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把保障安全放在工作首位,在产品设计、制造生产、运行使用、回收报废等环节,牢牢把握安全关,确保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安全运行。
  
  二、工作要求
  
  (一)各示范城市政府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会同相关部门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对本城市自2009年以来推广应用的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运行状况,包括回收报废车辆的处理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重点要加强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的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的运行情况检查,确保核查到每一辆车及配套的电池系统。对于发现问题的车辆,需立即督促汽车生产企业尽快采取改进措施,消除隐患。

  2.对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换电站、充电桩等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包括设施、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是否健全,重点关注预防过充与火灾处置等有关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3.对公共领域推广应用的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的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功能与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4.对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停放及电池箱的存放场地及配套管理措施进行调查,对应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改进措施。

  5.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运行安全和产品质量宣传报道,营造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生产、运营单位重视安全、质量、服务的社会氛围。

  (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不断完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

  1.要按照示范城市政府部门要求,会同动力电池企业做好已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对已销售的、准备销售的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做进一步的安全设计审查,重点加强客车产品及其电池管理系统审查,发现潜在隐患的应及时整改。

  3.对已发生过火灾等安全事故的产品进行分析,查找事故原因与产品缺陷,对同类产品采取改进措施,如需要召回的应积极主动实施召回。
  
  三、排查治理情况上报
  
  请各有关地方政府、汽车生产企业于9月底前完成上述排查治理工作,形成书面报告,如实汇报包括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情况、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问题处理情况等内容,于10月20日前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

  请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切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如实汇报排查治理情况,如发现在排查治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虚报行为的,将视情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资格等处罚措施。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8205613/68205629
  邮箱:qiche@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100804)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代章)
201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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