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07    浏览次数:5

兰州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全市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兰办发〔2014〕48号)精神,为推动全市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强化对非公有制经济考核评价工作,现将《兰州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1日

  兰州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全市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兰办发〔2014〕48号)精神,为推动全市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强化对非公有制经济考核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对象

  兰州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评价指标

  (一)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和非公有制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

  (二)非公有制经济新增税收;

  (三)新增就业人数;

  (四)新增规模以上企业;

  (五)领导重视程度;

  三、考核评价加分指标

  (一)当年非公有制经济工业增加值净增绝对数和非公有制经济当年建成投资千万元以上的项目个数;

  (二)完成初创微型企业目标任务及配套资金落实到位情况;

  (三)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指标统计及统计分析按时上报情况;

  四、评分标准

  考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行百分制考核和加分考核相结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

  (一)全市考核单位中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实际增速排序最高者单项计40分,其它依此比照按比例计分;非公有制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增速排序最高者单项计20分,其它依此比照按比例计分。

  (二)新增税收总额最高者得20分,其它依此比照按比例计分。

  (三)新增就业人数最多者得5分,其它依此比照按比例计分。

  (四)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数最多者得5分,其它依此比照按比例计分。

  (五)成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主要领导重视,贯彻落实非公有制经济各项政策措施者得10分,上述项目落实不到位者不得分。

  (六)加减分标准:

  1.非公有制经济工业增加值绝对值比上年每增加1亿元者,加1分;非公有制经济当年建成投资千万元以上项目者每个项目加0.5分。

  2.完成初创微型企业户数目标任务者,加10分;未完成者扣10分。配套资金落实到位者,加10分;未落实到位者扣10分。

  3.按照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指标统计及统计分析按时上报情况加减分,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按时上报且统计分析真实全面者,加5分;未完成者扣5分。

  (七)总得分为各项考核指标得分与各加分项得分之和。

  四、数据确认

  有关考核指标以统计年报数据为准。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非公有制经济工业增加值由县区非公办和统计局确认;非公有制经济固定资产投资由县区非公办和发改委确认;非公有制经济税收由县区税务部门确认;初创微型企业户数由县区非公办确认;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由县区财政局确认;非公有制经济当年建成投资千万元以上项目个数、新增就业、新增规模以上企业由市非公办确认。

  五、考核评价程序

  由市非公办牵头,组织财政、工商、统计、国税、地税等部门,对兰州新区、各县区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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