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落实环发〔2010〕54号和环发〔2008〕60号文件要求,规范我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发挥清洁生产审核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国家环保模范城创建和复核、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等工作中的前置作用,保障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环保厅工作安排,现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估验收分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根据环发〔2010〕54号和环发〔2008〕60号文件要求,明确辖区内应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其中列入鲁环办函〔2011〕239号文件中的省控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由省环保厅组织开展,各市环保局配合,其他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由各市环保局组织开展。
二、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的要求,强化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的评估和检查,确保评估验收工作质量和各项环保要求落到实处,真正发挥清洁生产在污染物总量减排方面的作用。同时,要做好清洁生产审核绩效统计,认真填写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表(附件1)。
三、要定期上报辖区内非省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前将辖区内上季度完成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统计表(附件2)、公布通过评估验收企业名单的文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表》(附件1)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总结表(附件3)报送我厅,由我厅统一上报环境保护部,并向社会公布。
四、在各市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机构,应符合相关要求并在我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为企业指定审核咨询机构。任何咨询机构都不得向未备案的单位转借、倒卖备案手续。联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机构,必须由已在我厅备案的咨询机构与审核企业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并对审核质量负总责,咨询机构在清洁生产审核中的工作量和合同额均应大于60%。咨询机构要按《清洁生产审核指南 制定技术导则》(HJ469-2009)编制报告,并在报告中附备案证书和审核人员签名,未取得审核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担任清洁生产审核的项目负责人和审核人。我厅每年组织对各市清洁生产组织工作开展情况、咨询机构管理以及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情况等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环保部门存在违规行为的,我厅将通报批评,并暂停该市承担评估验收工作;发现咨询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我厅将对其通报批评、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咨询机构从业资质。
五、要严格审核评估验收程序,确保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和评估验收质量。建立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档案台帐,完善管理制度,及时规范完成审核报告及验收申请表的填报和保存。做好本辖区内从事审核业务的咨询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六、请于4月30日前将从事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科(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联方式报省厅污防处。
联 系 人:张璐 李 曼
联系电话:0531-66226735
传 真:0531-86071045
附件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表 附件二完成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统计表 附件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总结表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