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举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7-07    浏览次数:6

  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拟举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参加。现公告如下:

  一、听证议题

  1、关于旧城区改建的相关问题,包括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程序等。(《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2条、第14条)

  2、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相关问题,包括货币补偿标准、产权调换方式补偿以及商户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1条、第22条、第27条)

  同时,也将考虑选择听证会报名者提出的其他关注度较高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可登陆内蒙古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mg.gov.cn或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网http://www.nmfzb.gov.cn进行查阅、下载。

  二、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拟于8月上旬在呼和浩特市举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听证代表的组成和产生

  本次听证会拟安排听证陈述人15人,包括:被征收人代表3名,房地产评估机构代表3名,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表3名,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代表3名,房屋征收部门代表3名。

  本次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由我办在报名的人员中遴选后产生。

  有意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代表请填写《听证代表报名表》,并于2014年7月20日前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号 党政机关办公区综合楼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立法一处 邮编:010098,电子邮件地址:fzbyichu@126.com)。

  听证陈述人及旁听人的名单确定后将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网”( http://www.nmfzb.gov.cn)上公布。

  听证旁听人员和报名但未被遴选为听证陈述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围绕听证事项向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人:高 伟

  联系电话: 0471—4824606(兼传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7月4日

  附件1:听证代表报名表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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