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日前出台了《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从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扩大“三农”信贷投放规模、构建金融惠农政策体系、加快农村要素市场建设、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等十一个方面明确提出了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具体意见,力求促进金融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
在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方面,《意见》提出,稳定大中型商业银行县域网点,进一步优化县域网点布局,探索建立面向区域特色农业的专业化涉农服务部门或专业支行。在保持县(市)法人地位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通过政策吸引、改善环境等措施,引进省外及境外金融机构到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引导省内外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批量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到2015年年底,全省县域村镇银行覆盖率达到90%以上;鼓励村镇银行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推动村镇银行引入民营资本,优化股权结构。优先批准在县域地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依托产业链和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开展对农民、商户、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拓展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大型农机具生产企业建立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业务。鼓励各级政府全面加强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出资入股或整合融资性担保机构;引导各级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简化涉农担保业务办理程序,降低涉农担保业务收费标准。
在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方面,《意见》指出,积极探索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结合、贷款融资与融资租赁相结合、信贷服务与保险服务、物权融资以及套期保值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加快推进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探索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模式向参地、林权、草场权、水权等涉农领域推广。在不改变资金使用用途前提下,成立重点面向“三农”领域的政府引导性股权投资基金。推动政策性银行“批发式”农村信贷服务与商业银行“零售式”农村信贷服务有机结合,降低综合信贷成本。支持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为大型农业项目提供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创新“订单+保单+信贷”、“订单+期货+信贷”、“订单+保单+期货+信贷”等有效管理风险的订单金融业务模式。积极推广大宗农副产品存货质押等方式,丰富合作组织融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