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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02    浏览次数:2

财建[2015]73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

  大气污染防治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产业转型升级,关系生态文明建设。近年来,在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下,各地建成了一大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专项资金成为大气污染治理的有效政策杠杆。但也存在预算执行进度较慢、资金安排保障重点任务不够等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有关重要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有效推动重点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抓紧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一)抓紧细化预算安排。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相关省份,地方负责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各地资金使用方案应经省级政府批准。2015年专项资金细化安排方案还未上报的,最迟于2015年8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对重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应由省直接安排,对点多面广的项目可由市县安排,防止简单将资金层层切块到市县。

  (二)建立预算执行通报制度。各省级财政、环保部门要按季度报告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详细说明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以及滞留在各级财政部门的情况及原因(报表格式见附件1)。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适时通报各地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提出整改要求。

  (三)对重点项目资金实行动态跟踪。各省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实施动态监管、追踪问效,按季度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详细说明项目资金到位、项目进展和成效等情况(报表格式见附件2)。

  二、强化大气治理重点任务资金政策保障

  (一)资金安排向重点治理任务倾斜。大气污染治理任务重、资金需求量大,各地应按照轻重缓急安排专项资金,优先保障国家确定的重点治理任务,同时因地制宜保障好省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15年专项资金安排应向燃煤锅炉改造、散煤替代等重点工作倾斜,真正把资金用在刀刃上。

  (二)围绕重点任务加强统筹协调。注重顶层设计,加强省内各地区的协作对接,形成区域间联防联控,防止进度不平衡形成大气污染治理的“洼地”,影响整体效果。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与同级发改、工信、交通、能源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重点工作任务的行业指导与系统推进,确保重点任务尽快落实。

  三、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和考核

  (一)指导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及时总结、推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好的做法及经验。地方应不断探索完善资金管理使用方式,要合理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对可以通过市场解决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要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对政府承担一定支出责任的项目,要区分财政支持的层次性,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方式,放大资金使用效果。

  (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考核。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将综合各地专项资金使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量、污染减排量、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状况等因素,对专项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考核,资金清算与考核结果挂钩,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治理效果不好的扣减专项资金,真正实现奖优罚劣。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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