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21    浏览次数:17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是住房保障的重要基础工作。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加快推进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建设,根据住建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158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成都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房源档案是指我市保障性住房在建设、配建或采购等方式筹集房源的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收集归档范围为: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档案资料。保障性住房建设档案资料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管理规范进行归档管理。

  (二)保障性住房配建档案资料归档目录和归档范围为:

  1.配建项目确定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包括配建项目土地拍卖文件、配建合同等;

  2.配建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包括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面积实测报告,装修竣工资料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3.配建保障性住房移交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包括房屋移交协议、合同履行证明、房屋国土证及产权证、委托管理合同等资料。

  (三)保障性住房采购档案资料归档目录和归档范围为:

  1.采购项目确定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包括政府会议纪要、发改委批文、财政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等资料;

  2.采购保障性住房移交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包括房屋国土证及产权证、委托管理合同等资料。

  (四)通过其他方式筹集房源过程中产生的档案资料。

  第八条保障对象档案指对正在轮候和已获得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的档案材料。归档目录和归档范围为:

  (一)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申请对象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和婚姻证明等基本情况证明资料,申请对象的收入、财产状况证明及其他必要资料;

  (二)审核核准资料。包括审批表、审核部门对申请对象基本情况证明资料、住房状况、收入、财产状况证明及其他必要资料等的审核记录,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公示结果证明;资格认定部门出具的住房保障资格认定通知单。

  (三)动态资格管理资料。包括对住房保障对象基本情况证明资料、住房状况、收入、财产状况证明及其他必要资料等的年度审核记录或不定期审核记录。

  第九条住房保障配租配售档案是指保障性住房在配租或配售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配租管理档案资料以及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销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管理档案资料,以及货币化保障档案资料。

  (一)租赁型保障性住房配租管理档案归档目录和归档范围为:

  1.摇号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包括申请对象登记明细、摇号软件、测评报告、摇号公证书、摇号结果等资料。

  2.选房过程中产生的资料。选房家庭应提供的《资格认定通知单》、身份证复印件、优抚证明资料以及确认选房结果的《配租通知单》留存联等资料;

  3.签约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包括《配租通知单》、优抚证明资料、住房保障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婚姻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等资料。

  (二)销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档案归档目录和归档范围为:

  1.摇号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包括申请对象登记明细、摇号软件、测评报告、摇号公证书、摇号结果等资料。

  2.选房过程中产生的资料。选房家庭应提供的《资格认定通知单》、身份证复印件、优抚证明资料以及确认选房结果的房屋销售定单等资料;

  3.签约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包括《资格认定通知单》、房屋销售定单、优抚证明资料、住房保障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婚姻证明复印件、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等资料。

  (三)货币化保障管理档案归档目录和归档范围为:

  1.审核核准资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保障对象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保障家庭已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原件及其他必要资料。

  2.专户补贴支取资料。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保障对象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及其他必要资料。

  3.补贴发放资料。包括补贴发放记录等资料。

  第十条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档案是指保障性住房管理主体收集的保障性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具体包括合同签订资料、入住登记资料、巡查管理资料、租金管理资料、日常维修资料、退房资料及其他管理资料等归档目录和归档范围为:

  (一)合同签订资料。包括《配租通知单》,房屋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保障家庭低保、低收入、残疾、烈属等特殊证明资料复印件,银行代扣协议、银行卡复印件,《租金减免申请表》及相关减免资料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承租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介绍信及委托代理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入住登记资料。包括租金缴款票据复印件,房屋保障对象及同住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保障家庭低保、低收入、残疾、烈属等特殊证明资料复印件,《物管费减免申请表》及相关减免资料复印件,《保障性住房住户基本情况调查表》,主申请人及同住人证件照,房租代扣的银行卡复印件,主申请人及同住人婚姻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收房交接验收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巡查管理资料。包括日、月、季梯度巡查计划,《日巡查记录表》、《月度巡查情况报告》、《保障性住房住户基本情况变更表》,违规行为影像资料,违规行为处理时的《调查询问笔录》、《整改通知书》、《整改承诺书》、《回访记录表》等,空置房巡查管理台账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维修管理资料。包括房屋维修过程中的《报修记录单》、《维修施工单》和维修照片,《工程量核定单》,《造价审核报告》,《维修考评表》,《回访记录单》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租金管理资料。包括《催缴记录单》、《催缴通知书》、《缴租承诺书》等,《租金减免申请表》和符合租金减免政策的相关证明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退房管理资料。包括自愿退房申请或不符合资格退房证明文件,《房屋交接验收单》,费用结清证明等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七)上市交易管理资料。包括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所形成的上市交易申请书、申请材料、补交价款通知单、准予上市交易通知单等资料。

  (八)房屋互换资料。包括《保障性住房互换的申请书》、《租赁合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九)考评资料。包括《考评报告》、考评基础材料等。

  (十)其他管理资料。包括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信访投诉、开展各项活动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住房保障电子档案以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为载体进行采集、保管及利用。包括系统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结构化数据和纸质档案扫描形成的电子数据。

  第十四条各责任单位应当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将纸质档案及时进行数字化处理,处理过程应包括采集、鉴定、归档三个步骤,以保证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住房保障电子档案应当按照对应纸质档案的类型及顺序建立电子档案目录,且与纸质档案形成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数字化处理应参照《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31—2005)进行。

  第十六条住房保障电子档案的采集及管理过程采用权限控制机制,通过身份认证、权限控制及日志记录,保证电子档案的保密性及安全性。

  第十七条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等对住房保障电子档案进行保管及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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