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财政局:
日前,针对2013年度的进口,中央进口贴息资金已经完成申报和审核工作并即将下拨。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4年度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4〕58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版)》(以下简称《目录》)通知要求,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拨付进度,2014年中央财政分两批组织申报并下拨进口贴息资金。为做好2014年度第二批中央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针对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进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通知》中相关条件要求,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为自非关联企业引进或产品属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且列入《目录》规定范围。
(二)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属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的进口技术或完成报关手续的进口产品。进口产品完成报关的日期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
(三)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一律不予贴息。
二、企业填报材料
企业应按照《资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合法证明材料,补充要求如下: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报告应主要围绕引进设备实际或预计可产生的效益这一主题,包括生产效率、产品质量提升,节约劳动用工,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成效。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
(二)《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见附表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填报申请表时,应按各海关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申报进口产品的,应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含量)要求的,应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含量)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或相应证明材料(特别提醒:资源性产品主要元素含量应提供国家认可的有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证明)。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应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中C74项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九)在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十)《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4年第6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计算。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报材料报送
(一)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收集辖区内符合申报进口贴息条件企业的申报材料(包含《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和《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等电子数据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等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2014年8月5日前上报至省商务厅(进口处)二份、省财政厅(外经处)一份。逾期不予受理。
(二)企业按照《资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及上述补充要求组织详细的申报材料。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内容应清晰可辨),一式四份,报送到所在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财政局,同时提供申请报告的WORD电子文档,《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和《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EXCEL电子数据。为保证申报的电子数据有效,请企业严格按2014年省商务厅提供的EXCEL电子表格样式(见附件)录入数据。
四、其他事项
(一)鉴于中央财政贴息具有时间界限严、申报材料错误不能更正和补报、贴息标准高(2013年进口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和关键设备按0.32元/美元、资源性原材料按0.06元/美元的标准贴息)等特点,为避免属地企业遭受损失,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财政局务必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广泛通知并认真指导本地区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确保不漏报错报。对于企业的全部申报资料要严格审核把关,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别要注意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相关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资金办法》和《目录》可在财政部、商务部网站或百度上查找。
(二)企业在收到财政拨付的进口贴息资金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反馈贴息资金到位日期金额情况和《进口国外先进设备、技术成效情况表》(见附表4),发送到省商务厅、财政厅联系人邮箱。
(三)因今年第二批进口贴息申报时间紧,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尽快会同财政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以便省厅及时向财政部和商务部报送我省有关情况。申报要求如有变动,以商务部、财政部正式申报通知为准,省商务厅将及时予以通知。
(四)联系人及电话
湖南省商务厅进口促进处:
黄新建:0731-85281212 邮箱:13607310444@163.com
吕 静:0731-85281223 赵 昊:0731-82289522
传 真:0731-82287051
湖南省财政厅外经处:
吴劲夫:0731-85165183 邮箱:wjc1405@sina.com
附表:1.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2.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3.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
4.进口国外先进设备、技术成效情况表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7月16日
附表1-3.xls 附表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