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你单位申请颁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资料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未予通过,原因见附件。有关补充材料或异议,请于通知之日起两周内提交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逾期不予办理。
联系人:张凡,电话:010-68205571
传真:010-68205562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C219室,邮编:100804
特此通知。
附件:2015年第二批颁发农药原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专家评审未通过原因汇总表.xls
201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