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4-07-31    浏览次数:2

  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①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级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成财社〔2011〕273号);

  ②《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1〕310号)

  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财社〔2012〕79号)

  ④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3〕35号)。

  ⑤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发〔2013〕181号)

  (二)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

  1、创业培训补贴。

  ①补贴对象: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校生或毕业后5年内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在具备创业培训资质的我市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合格的,可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在蓉高校经成都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考核具备创业培训条件,开展培训前经学校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并签订协议,组织本校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有创业意愿的在校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合格的,可直接向高校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在蓉高校组织开展创业培训的,按不超过当年度毕业生总人数10%的规模申请补贴)。

  ②补贴标准:按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③申报材料:创业培训补贴申报表;参加培训的毕业学年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普通高校学校毕业证》复印件(对毕业学年在校生培训应提供学校相关证明材料);《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定点培训机构或高校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学员委托定点培训机构或高校申报培训补贴的证明材料;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④补贴流程:定点培训机构或高校向与其签订协议的市或区(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机构递交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市或区(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培训情况进行初审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将补贴资金划拨给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直接支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在各级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一次性创业补贴。

  ①补贴对象:毕业后5年内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创业成功(自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持续经营3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区(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创业补贴。

  ②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按项目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13年1月1日前办理营业执照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成功补贴;2013年1月1日后办理营业执照的,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成功补贴,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按项目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如其创业项目经评估可行性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符合产业发展政策,被纳入成都市级创业项目库的,按项目再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③申报材料:《创业补贴申报表》;高校毕业生《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普通高校学校毕业证》或《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原件和复印件;创业项目简要概况;《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连续3个月的所在地纳税证明(申报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的,还需提供连续1年的所在地纳税证明)。

  ④补贴流程: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向创业项目所在区(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递交创业补贴申报材料;区(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核实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将补贴资金划拨给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直接给予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资金。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在各级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贷款贴息。

  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含异地户籍)可持本市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材料,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就业社保服务站提出,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成功后,由政府给予100%的贴息支持,其总额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4、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①补贴对象:毕业后5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录用城乡劳动者(含异地户籍)就业(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向创业项目所在区(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②补贴标准:按申报前一月实际在岗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乡劳动者人数,以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名创业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③申报材料:《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报表》;高校毕业生《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普通高校学校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创业项目简要概况;《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被录用城乡就业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按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凭证。

  ④补贴流程:新增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向创业项目所在区(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递交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报材料;区(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吸纳本市户籍就业人员情况;确认情况属实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划拨给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直接给予高校毕业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创业吸纳就业奖励资金在各级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5、创业指导补贴。

  ①补贴对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专家、顾问,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项目评估、开业指导、管理咨询、跟踪扶持等项服务的,可给予创业指导补贴。

  ②补贴标准: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③申报材料:

  A创业指导工作方案;

  B高校毕业生名单;

  C高校毕业生《居民身份证》或留学回国人员《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D《普通高校学校毕业证》或《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原件和复印件;

  E创业项目名称、简要概况及有关证明文件;

  F创业专家、顾问身份证复印件。

  ④补贴流程:

  A市和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B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给予拨付补贴资金。

  (三)高校毕业生创业工商优惠政策。

  1、高校毕业生或者以高校毕业生为主(出资占注册资本50%及50%以上)举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实行公司零首付注册。即股东6个月内到位注册资本的20%以上,且不低于《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可向工商部门申请核发经营期限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其余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2、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资金数额限制,设立登记免于提交验资报告。

  3、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免收开业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费、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和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申办合伙企业免收企业设立登记费。

  4、凡高校毕业生从事食品、饮料、日用品、书报刊零售和居民服务等活动,暂不具备行政许可申办条件,可到就业(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区(市)县工商局申请办理《成都市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由工商局机关提供营业辅导,开展试营业实践活动。在持《成都市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试营业实践期间,免于个体工商户登记。

  5、施行行政告诫制度。凡高校毕业生举办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或者以高校毕业生为主举办的企业,在其创业初期(成立后的三年内),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且能主动纠正的,应实行行政告诫,免于经济处罚,帮助指导其改正。

  (四)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1、岗前培训补贴。

  ①补贴对象:市域内企业(单位)与新录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和按取得证书的人数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②补贴标准: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且不足2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成人社办发〔2011〕468号文件规定标准的50%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成人社办发〔2011〕468号文件规定标准的80%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③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普通高校学校毕业证》复印件;实名制网络系统下载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及《职业培训补贴学员花名册》、《培训学员受训证明表》、《学员考勤表》、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用工单位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申报的还应提供补贴申报委托书。

  ④补贴流程:用人单位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批准其开展培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区(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递交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区(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划拨给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岗前培训补贴资金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企业吸纳社保补贴。

  ①补贴对象:2014年底前,市域内小微型企业吸纳2013届、014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招用企业期限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②补贴标准: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单位部分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100%。

  ③申报材料: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小型微型企业证明材料;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花名册》名单、新增人员个人社保缴费记录、《职工工资表》(需盖章);《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④补贴流程: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小微企业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区(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递交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材料;区(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将补贴资金划拨给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直接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①补贴对象:本市户籍且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从事灵活就业,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②补贴标准:按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的70%,给予期限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③申报材料:由申报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签字、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高校毕业生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个人帐户复印件。

  ④补贴流程: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申请人每月初到所在地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报灵活就业情况,填写《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初审合格的在社区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上报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区(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将补贴资金划拨给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直接拨付到灵活就业人员的银行个人帐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4、就业见习补贴。

  ①补贴对象: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可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含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和见习基地补贴)。

  ②补贴标准: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贴分产业类别给予:属于第二产业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属于其它产业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

  ③申报材料: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补贴有效)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④补贴流程:企业(单位)按照《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1〕310号)要求提出申请,被认定为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基地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向区(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递交就业见习补贴申报材料;区(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将补贴资金划拨给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直接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在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5、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对在街道(乡镇)、社区(村)从事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或参加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六)高校毕业生人事代理优惠政策。

  (1)见习期间,各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为见习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

  (2)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其创办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免收档案管理、入户办理等人事代理服务费。

  (3)各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为园区内创业团队提供网络招聘、现场招聘等招聘服务。

  (七)求职补贴

  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由高校按照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对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补贴的通知》(川财社〔2013〕59号)规定给予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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