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和申报2013年市级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21    浏览次数:1
渝文备〔2015〕2593号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和申报2013年市级中小企业
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
渝中小企〔2013〕24号
   
各区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
    2010年我局下发《重庆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已组织认定了2批共22个市级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较好地推动和促进了全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结合重庆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实际,现将《重庆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2013年2月26日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办公室                   2013年2月26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
认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信部等七部委《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强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意见》(发改企业〔2008〕647号)的文件精神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市级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是指经重庆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建设的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市级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政策法规咨询、产品研发、质量认证、软件租用、信息技术培训、在线支持(包括网上在线专业市场、电子商务认证、物流服务、商务信息)等。
    第三条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市级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市中小企业局对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级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市级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两翼”50万元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农产品加工基地、都市工业园(楼宇)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20人(“两翼”10人以上),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80家(“两翼”30家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第三章  功能和作用 
     第六条市级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以下服务功能和作用:
    (一)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供信息化服务的行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洽谈、采购、销售、支付、物流等交易活动提供信息化服务。各种交易市场采用信息技术,及时提供国内外市场动态信息,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响应和开拓市场的能力。结合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工作的开展,依托农村基层产业服务组织,帮助中小企业建立和拓宽产品的销售渠道。      (二)为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提供服务的基础性信息化资源平台。推进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形成宽领域、多层次、多元化的信息服务体系。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机构开展的公益性信息服务和增值信息服务,推动信息咨询服务产业化。
    (三)为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供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利用信息技术,为中小企业开展“专、精、特、新”产品的研发和创新提供服务。开发针对中小企业信息化需求的技术和产品,推动面向中小企业的宽带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应用与服务,设立信息化应用体验中心,促进信息技术应用。鼓励外包服务和“一站式”服务。
  (四)为中小企业培养信息化人才提供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网上人才交流、远程教育、创业辅导和培训服务。建立多元主体、多种机制的中小企业信息化教育培训体系。组织实施百万中小企业信息化培训工程,重点提高企业决策者和管理人员的信息化意识和能力。
  (五)为中小企业融资等提供服务的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平台等。为中小企业增强融资能力,引导和鼓励信贷、保险、资本市场加大对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服务力度。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六)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供信息化服务的服务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市场营销、客户关系管理、企业资源计划、供应链管理、质量管理、研发设计、人才培养、身份认证、支付网关、自动交易、风险评估、履约评估、中介担保、物流配送、安全保障等服务。
  (七)大型企业(集团)、行业和地区信息技术服务商、电子商务运营商建设的规模化服务平台。运营商与应用服务商紧密结合,为中小企业提供低风险的服务。协调推动规模化应用服务商与金融、物流等企业深度合作,形成服务产业链和配套服务网络。
   (八)助推中小企业信息化的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承担信息化标准、监理、评估、咨询、信息发布等方面的服务,编制行业信息化规范。信息化相关协会、商会和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建立的自律和协调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服务。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向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
    第八条  申报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需提交的材料:
    (一)重庆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1);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六)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七)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八)从业资格、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九条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单位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中小企业局。
  第十条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按照相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重庆中小企业网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对评审合格的服务平台授予“重庆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称号。
    第五章  服务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名单在重庆中小企业网上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市级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要不断提高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市中小企业局,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级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服务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及《重庆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2)报区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区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审查后报市中小企业局,经市中小企业局复核, 对合格的服务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五条  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市中小企业局不定期对服务平台进行抽查,并接受社会监督,对已经授牌的服务平台,对弄虚作假的撤销其称号。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重庆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在政策、资金、信息、争取国家扶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相关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服务平台给予重点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区县级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的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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