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要求,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政策,支持铁路建设,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
《意见》要求,在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支持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自主开发相结合、盘活存量铁路用地与综合开发新老站场用地相结合的原则。
《意见》明确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支持盘活现有铁路用地,推动土地综合开发。在盘活现有铁路用地的过程中,应当科学编制既有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改建规划,给予既有铁路站场综合开发用地政策支持,促进铁路运输企业盘活各类现有土地资源,鼓励提高铁路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是鼓励新建铁路站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在新建铁路建设项目时,支持新建铁路站场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统一联建。要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的边界和规模,明确站场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的规划要求,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综合开发用地。
三是完善土地综合开发的配套政策。要求统筹土地综合开发相关规划管理,落实综合开发用地指标支持政策,完善综合开发用地的供应模式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四是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的监管和协调。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供应与新建铁路站场统一联建的综合开发用地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向国土资源部备案。相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与取得综合开发用地的主体签订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协议,明确约定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应先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切实加强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