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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5-10-08    浏览次数:1

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南、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委):

  你厅(委)报送的政府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收悉,经农业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所报试点县(市、区)名单及实施方案,请各有关地方抓紧组织实施

  开展政府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是探索改革农业公共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有益尝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5〕12号)的要求,把试点作为推进农业稳粮增收调结构、提质增效转方式的一个重要举措,给予高度重视。省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统筹力量支持试点县(市、区)大胆探索,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试点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如期完成试点任务,达成试点目标。

  二、突出重点,着力创新服务机制

  各试点地区要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的规定,在规范开展试点工作的同时,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创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供给机制和实现方式,为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探索可行路径。要以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为重点,探索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机制,不宜简单地将财政资金用于购买货物、工程等的物化补贴。

  在服务内容方面:以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坚持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有利于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围绕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按照服务可量化易监管的要求,拓展创新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内容和方式方法,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

  在承担主体方面:引入市场机制,加大对经营性服务主体的培育力度,探索建立承担公益性服务经营性主体的资质标准和纳入政府采购体系的实现方式。

  在购买机制方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探索建立科学、有效、实用的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程序,创新购买服务目录发布方式、项目采购规范流程、服务效果评价指标体系以及绩效考评机制。同时,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三、注重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试点工作从下达批复通知之日开始启动,为期一年。试点时间紧、任务重,试点县(市、区)要争取通过试点探索出一批有份量有价值的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把握试点进程,总结提炼试点成效和突出特点,分析和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试点形成的典型经验,要及时交流,并采取多种方式加以宣传。农业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管司)将适时组织检查督导,定期调度试点进展情况,并对试点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试点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联系人:王鸿萌,联系电话:010-59193182。

  附件:政府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县(市、区)名单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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